制定者表示《劳动法》有太多滞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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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 13:36 赢周刊 | |||||||||
□赢周刊记者 甄静慧 中国劳动学会会长夏积智当年曾完整地参与了《劳动法》的制定,他形容:《劳动法》是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刚刚决定改革开放的时候开始起草的,当时我国全部都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是固定工、铁饭碗——所谓“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就是指当时一成不变的雇佣关系。
这样的经济环境跟如今的差别不言而知。为了预测和适应改革开放后的经济环境变化,夏积智等起草者翻译了世界140多个国家的劳动法,参考了大量发达国家所积累的经验,以15年寒暑之功制定了如今的《劳动法》。 可是经验毕竟是别人的,经过了10年的实际操作验证,夏积智认为,对于目前中国的经济现状来说,《劳动法》已经有太多滞后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了。 修正与国务院规定抵触的地方 经济发展至今,《劳动法》的很多细则规定已经过时,并与国务院的规定不相符合。 最明显的是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44小时,而前几年国务院制定了新规定,把每周工作时间定为40小时。如今全国对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执行都是以国务院的规定为准,这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了。 “《劳动法》规定与国务院规定相比,哪一个更具权威性?在劳动领域内当然应该是《劳动法》。如果《劳动法》滞后了,就应该修改,而不是用国务院的规定来取代。只有保证‘法治’的严格执行,《劳动法》的权威性才能得到保障。” 应把“罢工权”纳入《劳动法》 “罢工是一个什么样的问题?不能老把它提升到政治高度,它只是一个正常的经济问题。我认为罢工是一个好现象,代表了工人有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夏积智认为,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劳资关系最终达到平衡正是工人运动的结果。 我国原宪法中规定了工人有罢工权,但到80年代就把这一条废止了。然而,废止了条文并不等于禁止罢工,这是工人保护自己权益的最后手段,应该得到支持与保护。宪法没有这样的规定,就应该把“罢工权”纳入《劳动法》,让工人罢工时能有法可依。 工资支付办法不够详细 每到年关,企业的“欠薪事件”就屡屡发生,这正是因为《劳动法》虽然对工资支付办法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并不具体——什么是克扣工人工资,什么是欠薪,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应怎样处罚等做都不明确。这就给了企业一个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夏积智对世界上140多个国家的劳动法进行研究后发现这些国家都对上面的几个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他认为我们应该根据劳动法来制定中国的工资法:一是规定最低工资,二是规定工资支付办法,界定克扣工资的标准与处罚方式。 夏积智表示,以上只是一些比较明显的缺陷,《劳动法》滞后的地方还有很多,只有不断完善立法,才能有效地解决层出不穷的问题,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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