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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心声:对PE腐败深恶痛绝

  在中国,创业投资是一个年轻但不陌生的名词。说它“年轻”,是因为它近几年才在国内兴起;说它“不陌生”,是因为它发展速度如此之快以至于常常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

  有人视之为“魔鬼”。自从它出现后,PE腐败、利益输送以及无序减持等市场乱象有了温床。

  但当我们的视线主要被少数暴利、不合规现象所牵动时,创投行业本身具备的“天使”光环也难免被掩盖。我们必须看到,时至今日数万亿的创投资金正在我国创业板建设和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组数据可以说明问题:截至2011年底,共有281家公司登陆创业板,其中158家公司有创投(包括私募机构)的投资,比例高达56%;158家公司吸引了260家VC/PE的364次投资,投资总额为64.60亿元,平均每家创业板公司有两次以上的VC/PE投资。

  事实上,创业投资的诞生与成长,不仅给中国广大创业企业提供了其急需的资金支持,在推动企业规范运作以及帮助企业制定战略规划等方面同样功不可没。

  不可否认,创业投资作为新兴行业的助推器、创业企业的孵化器,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产业链条上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记者 潘圣韬 刘伟 ○编辑 杨刚

  “对PE腐败,我们也是深恶痛绝!”

  近两年来,随着管理层重拳出击整治IPO乱象,突击入股、代持等PE腐败现象接连浮出水面。一时间,涉案保荐人、机构乃至整个创投行业都遭到大家口诛笔伐。

  “被揭开的或许只是冰山一角。”某创投机构负责人对行业中存在的黑幕感触颇深,“这里面涉及的利益关系太深太大了。我们在外面找项目时常遇到这样的狮子大开口:‘你要投这个项目的话先要给我多少钱’。应该说这种现象在业内很普遍。”

  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缺乏道德自律以及较低的违规成本,使得不少从业人员愿意铤而走险。不少业内人士认为,PE腐败的根源并不在商业企业,而是个人道德问题。

  “目前PE市场上,越是好的投资项目创投机构在其中的实际话语权越弱。其实,现在很多好的项目,真正具有决定权的不是机构而是个人。”申银万国(微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顾永喆说。

  而解决PE腐败问题,需要自上而下的机制约束和道德约束。

  首先,从大环境讲,杜绝PE腐败有赖于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国内缺乏一个诚信方面的数据参考,行业也缺乏准入制度。之前有消息称人民银行正在发起设立一个诚信体系,但这套体系至少现在还没建立起来。当前的行业现状是,什么样的人都能去从事PE。”天津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总裁王树海指出。

  其次,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还有待完善。据了解,目前我国有关PE等创投机构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比如PE到底属于哪类机构,怎么样对他进行监管和征税,这些仍不明确。

  “虽然国内这个行业实体已经发展起来了,但国家的法律和体系是滞后的。这也间接导致了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出现。因为监管需要相关法律法规支撑,没有支撑的监管就会缺乏力度。”王树海认为。

  而就创投机构自身层面而言,则需要相应的薪酬激励以及约束机制。“薪酬水平要让他觉得踏踏实实在台面上赚钱也还不错,至少可以实现个人价值,没有必要为了贪眼前的50万,放弃以后可能上百万的年薪。”顾永喆表示。

  实际上,记者了解到,站在团队利益的角度,很多创投机构自身也存在强烈的反腐诉求。

  “如果你把公司‘卖了’,用的资金是客户的钱、公司的钱,最后所有的团队成员要为你一个人或者两个人的行为来埋单,我们对此也是深恶痛绝的。同时,这对公司商业信誉的危害也是极大。”顾永喆坦言。

  “请对减持多一点容忍”

  由于持股规模大、成本低,创投机构的减持行为常被冠以暴利、无序等不良字眼,尤其在去年的单边下跌市中,创投减持的利空效应被进一步放大,不少二级市场投资者甚至将其视为继大小非之后的又一“洪水猛兽”。

  不可否认,创投减持的确存在体量大、收益高的特点。来自权威部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3月底,创投机构在投资的37个项目开始退出,占全部已经解禁项目的56.92%,平均减持比例47.09%,平均投资收益率9.02倍,剩余股份账面收益率12.23倍。

  “但任何一个行业的产业基础,就是可以看到行业的发展,对于创投业来说就是财富效应。”顾永喆说,“首批创投项目在创业板上市退出实际上就带来了财富效应,对我们来说这就是价值。我们说证券市场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价值发现功能,创投企业只有选择适时的退出,才能体现价值。” 王树海认为。有了价值才会给投资人带来吸引力,从而推动这个行业良性发展。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创投减持有其正面意义。事实上,不少创投人士都认为,无论是从实现投资利益的角度,还是从发现它的价值角度,创投资金的退出都有其必然性。

  另一方面,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创投企业的资金来源不是自有资金,而是从社会募集来的资金。这对资金管理者来说,必须同时考虑投资期限以及对投资人的回报问题。

  “绝大多数PE基金设置的期限是五年。为什么一上市就要退?实际上是因为它的存续时间已经差不多了。”一位资深PE投资经理算了如下一笔账:“从募集资金到第一年投进去,一般要第三第四年才能退出。假定募集的资金在两年内投完,第四年肯定要退出,第五年要清盘了,所以很多基金也是迫不得已要退。”

  记者经过调查发现,目前一个PE项目从募集资金投入到最后上市一般都需要3年以上的时间。

  “就是到了解禁那天也不可能全都跑出去了,退出也要几个月的时间,要慢慢退,而且不止我一家,好多的PE机构,要慢慢退,整个正常的投资期我觉得需要三年以上。”张彬彬说。

  对于创投机构来说,期限还只是压力的一个方面,往往投资人(LP)对PE或者创投机构还附有这样一个条款:只要有一个项目退出马上就分钱。“很多投资人等不到五年之后再分钱,如果这个项目退出了,他要求退了以后马上分钱。因为只有这样他们心里才觉得踏实,才会把第二第三期投资的钱给你。这也不能怪投资者,整个国内的投资环境就是如此。”顾永喆说。

  “为什么大家可以容忍打新股赚钱,却不能容忍创投资金的减持呢?”顾永喆对此显得有些无奈,“打新股几天就能赚50%,大家认为这是正常的,而我们减持投了几年时间并且花了很大功夫的企业却不可以,这有点说不过去。”

  “请对减持多一点容忍!”这也是许多创投人士心底的呼声。

  中国的创投业真正迎来大发展是在2008年,创投在中国只能说是刚刚起步。“而任何一个新市场创立初期都会存在高溢价现象,这反映在创业板上就是少数创投机构的高利润。但这样的现象也会随着市场的发展以及政策的完善逐渐消失的。”某券商分析师表示。

  被掩盖的“天使”光环

  据权威部门之前公布的数据显示,当前注册在案的创投机构数量已超万家。而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数据还是较为保守。据某创投人士估计,包括以其他形式存在的创投性质企业,目前数量可能已达3、4万家,以每家1亿元的资金规模计算,目前国内实际在运作的创投资金至少也有数万亿。

  从经济学规律上看,如此大体量资金的涌入,必然导致行业的超常规发展以及行业平均利润的大幅摊薄。“事实上,之前大家所看到听到的暴富神话也只是个别现象。用某同行的话说,如今的创投市场早过了政策红利期,不仅很少有暴富机会,而且我们从业人员赚钱都很辛苦。”张彬彬说。

  平心而论,当我们的视线主要被少数暴利、不合规等现象牵动时,创投行业本身具备的“天使”光环难免被我们忽略。

  “不管目前这数万亿创投资本中有多少狂热的成分,但这数万亿投下去,那将使多少中小企业受益啊!”有业内人士感叹。

  有数据表明,在过去几年中,创业投资积极参与创业板公司的投资,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

  从创业板上市公司吸引创投投资的情况看,虽然2008年经历了全球金融危机,但投资案例仍然达到83例,金额12.81亿,与2007年基本持平。从这点上不难看出,在金融危机中投资机构对创业板企业的支持并没有减弱,为企业渡过难关提供了急需的资金和帮助。

  而据王树海的统计,目前超过九成的创业板上市公司都有PE背景的投资机构。

  “PE的投资特点是,本身不仅是一个财务投资,给企业资金上的一个支持,更重要的是加强企业资本运作方面的能力。”王树海指出,“在投一个企业的同时,创投机构往往也给他们制定了一套资本发展战略。”

  此外,创投资金在深入挖掘和培育新兴行业和企业,为创业板输送大量优秀的中小企业上市资源上同样功不可没。

  从截至2011年底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看,VC/PE重点支持了信息技术、先进制造、医疗保健等行业,被投公司分别达到51、49、20家,分别占获得投资的创业板公司的32%、31%和13%,合计超过76%。从各行业获得VC/PE投资数占上市公司家数的比例来看,上述三个行业也相对较高,分别为64%、54%和63%。

  发展创投离不开体制支持

  不可否认,创业投资作为新兴行业的助推器、创业企业的孵化器。不过业内人士也指出,从创投投资创业板公司的行为看,创投业还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投资时间偏短。统计显示,创投和私募机构投资企业到创业板上市平均投资时间为2年3个月,时间相对较短。

  又如创投与私募行为同质化,创投机构平均投资金额、平均持股比例、平均投资市盈率、平均投资收益率并不与私募机构有实质性区别。

  业内专家建议,为了更好地利用创投为我国资本市场服务,需要对资本市场制度设计进行改进,引导和鼓励创投向早期投资。

  第一,制定创业板公司公开发行前股份的不对称锁定期。在限售期的规定上,采用弹性限售制度,不以上市日期作为计算基准,而是以投资时间作为基准,锁定期为4年。

  第二、改进创投投资早期企业的保护条款的发审制度。创投投向早期阶段的企业时,由于风险大,往往签订很多保护条款,比如对赌的股份转让、一票否决等。但这些条款不符合同股同权的原则,发审机构要求保荐机构在申报材料时去除这些条款,从发行审核的过会风险以及申报材料到发行上市的时间风险两个方面,创投机构早期投资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建议借鉴境外交易所的做法,同意VC保留这些条款直到发行上市,从而保护VC早期投资的权益,促进更多投向早期阶段。

  当然,创投行业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在上市制度和发行制度方面进行改进,还有赖于资本市场制度之外的税收政策和行业管理政策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

  目前我国出台的对创投投资早期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但是这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制创投,对合伙制创投不适用,地方税务部门不落实等等。相关监管机构应该协调政策,落实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鼓励地方税务部门对合伙制创投出台各自适应的税收优惠,推动早期项目的投资。”专家指出。创投心声:对PE腐败深恶痛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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