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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立木假借私募融资 5000人16亿元打水漂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1日 07:19  法治周末

  活立木---又一家打着私募旗号非法集资的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封,至少5000人16亿元的投资额或将打了水漂。伪PE花样不断翻新,在大打高分红王牌的同时,还借用创新、环保、低碳等时下最热门的概念、甚至用金融改革试点区的名义来包装自己

  本报记者 肖莎

  注册资金50亿元,注册地在金融改革试点天津市滨海新区,资金投向为低碳项目,投资红利每月最高达9%……一切的因素加在一起,吸引至少5000人把积蓄打到了天津活立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董事长李宏的银行账户上,金额少则十余万,多则上百万。

  有人背着老伴偷偷投资,期望更好地养老;有人借钱投资,为了赚钱让孩子读书;有带着孩子的单亲妈妈把房子抵押给银行把贷款作为投资款;有注册会计师在朋友的委托下考察了活立木并看到公司“注册资本50亿元”的信息后,认为这公司“想垮都得扑腾好多年”,和朋友一起做了投资的决定。

  他们几乎并不太清楚什么是私募,但为致富梦他们发狂。

  然而,一切关于致富的美梦在2011年3月戛然而止。当月,天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集资为由查封了活立木———这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的银行账户。此时,活立木刚刚成立8个月,距天津市推出《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不到两年。

  8月4日,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经侦支队工作人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活立木案件尚在侦查中,对于投资者的善后工作由政府部门组建的善后处置工作组负责。

  从50亿到0

  “公司是经国家工商部门核准,注册资本金50亿元的大型金融企业。”这是记者看到的关于活立木的所有介绍中的第一句话。

  在关于活立木的网页宣传中,宣传材料还会发布查询公司工商材料的指引。2011年3月以前,“营业期限截至日期为2060年,注册资本50亿元”等资讯任何人都能从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上查询到。

  “在公司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挂着的营业执照也同样显示注册资本50亿元。”投资者周延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周延华来自广东,以前从事企业改制的相关工作。在她看来,注册资本如果有50亿元,那么实缴资本起码会有20%,即10亿元,公司的实力是可以信任的。

  “要不然谁会跑那么远来天津投资。”一位来自河南的投资者更是直白地告诉记者。

  很多投资者和周延华一样,以为背靠“50亿元”好乘凉,加上公司给的红利利率远高于银行利息,所以决定投资。

  除了50亿元的注册资本,活立木其他宣传资料看起来也颇为光鲜。

  比如因“全力打造创新、低碳、生态宜居城市等方面作出的突出贡献及获得的荣誉”,活立木董事长李宏被邀请出任《天津印象》(天津市发改委组织编辑的大型工具文献书)编委会特邀委员;比如正式成为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理事单位,这一信息现在中国投资协会的网站上仍能看到。

  如此光鲜的宣传资料,让很多投资人认为活立木也许值得投资。不少人开始三五成群地去天津考察,和李宏面谈。记者问及周延华以及其他投资者,是否想过公司这种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高分红且还本的做法可能涉嫌非法集资,他们说“当时以为是金融改革试点,既然是先行先试,以为会有不一样的政策”。

  很多人都先尝试性投资两万元,然后在拿到第一个月的1800元分红后,持续增加投资。

  来自河南的吕巧梅还把活立木推荐给了自己的阿姨和表哥等很多亲戚,全家的投资金额达78万元。

  然而,他们都未曾想到,他们共同认定的“50亿元注册资金”这个定心丸并不存在。

  在活立木被公安机关查封后,周延华以及其他投资者开始再次涌向天津。在工商局,他们发现,活立木的实缴资本是“0”,“注册资本50亿元”一项也变成了“认缴资本50亿元”。

  “当时就懵了。”周延华说。

  与周延华一样有着相对丰富企业经验的人也不了解,活立木是有限合伙企业,而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并未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认缴资本在多长时间内缴清。

  “有限合伙企业去工商部门注册时,工商部门也并非一定要查看公司的验资报告。”天津律师郭卫锋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抱团自救

  在得知活立木被查封的消息后,越来越多的人集中在天津市和平区天津中心大厦1802室———这个让很多人做了投资决策的地方,但是公司门是关闭的,李宏也联系不上。

  在活立木的集资中,不少人是全家出动投资。现在活立木被查封,好多人的生活境况变得非常糟糕。活立木被查封后1个月,7位投资者自发成立了“天津活立木投资者管理委员会”,试图自救。

  管委会得到了周恩来基金会的帮助,为他们在北京西站附近提供了一处办公地点。

  周延华是管委会发起人之一。她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近4个月里,管委会开展的工作包括取得投资者的授权、起草接管活立木公司方案、和天津市方面沟通、起草接管公司后的整改方案等。管委会还计划在接管后成立救助基金,帮助一些困难的投资者渡过难关。

  周延华说,现在已经有近5000人向管委会发来授权书,牵扯到的投资金额近16亿元。这些投资者分布非常广泛,内地除了西藏其他省份都有投资者,甚至连港澳台、新西兰、澳大利亚也有投资者。

  “我们了解到,对活立木的投资多为以家族为中心向周边扩散的投资群体,人数从十几人到五六十人都有,少部分是几个好朋友为一个投资群体,人数从两人到十几个人不等,也有不少单个投资者。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来自辽宁鞍山的老两口,先投资后觉得好,再帮孩子投资,后又告知双方的兄弟姐妹及其他家庭投资,最后约有十来个家庭参与投资,总额将近400万元。”周延华说。

  管委会认为,如果事情不尽快解决,很多投资者的生计将成问题,甚至可能引发社会问题,因为不少投资者全家的钱都套在了活立木,还有人是借钱投资。

  记者在管委会办公地点采访时,就有投资者打电话称,自己是借钱投资活立木,现在为了还款不得不借高利贷还钱,已经快撑不下去了。

  对于管委会的接管请求,天津方面尚未给予回应。

  不过对于管委会是否有资格接管活立木,有律师提出质疑。

  “若仅为投资人自行成立管委会,而没有经过基金合伙人大会通过,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对私募颇有研究的律师许振宏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北京律师张远忠也认为,管委会可以作为所有投资者和天津市方面沟通的代表,但若要接管公司并进行经营,这种做法并无法律依据。

  亟待私募立法

  活立木并非第一个涉嫌非法集资的私募基金。

  此前就有红鼎创投董事长刘晓人、汇乐集团董事长黄浩因涉嫌打着私募的旗号进行非法集资被调查,与活立木同期被查的私募基金还有天津天凯新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这主要与法律环境还不够完善,有关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和市场投资渠道有限,资金无法寻求有效投资渠道所致。”许振宏说。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尽管私募基金从我国股市诞生之初就已经存在,而且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私募基金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但私募基金相关的法律却相对欠缺,甚至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何为私募基金。

  目前我国对基金的管理主要是依据投资标的(投资对象)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已经出台的有证券投资基金法,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虽早已形成草案,但因证监会提出异议而搁浅,至今尚未出台。活立木这类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只有天津、北京等6个城市试点,主要由国家发改委出台的一些文件和各地出台的相关法规对其进行监管。

  这样的法律现状使得私募基金在野蛮生长且得不到有效监管的同时,也未能给投资者一个清晰的导向:即什么运作模式下的基金才是私募基金。

  天凯、活立木等在天津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涉嫌非法集资案发生后,天津于7月出台了新的《天津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

  活立木事件中被投资者诟病的“实缴资本为0”的情况得到了规范。管理办法规定:股权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认缴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首期实际缴付资本分别不少于2000万元、500万元和200万元人民币。

  管理办法还强化了注册地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郭卫锋参与了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他告诉记者,根据新办法,不作为的注册地将取消PE机构登记注册资格。

  管理办法也对投资人的出资额进行了规定:每个自然人投资者最低认缴200万元,自然人出资需要由金融机构提供其金融资产超过200万元的证明。

  不过,参考美国的私募基金投资人门槛,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参与者的状况,多次参与全国人大及相关部委基金立法研讨的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君贤认为,私募基金需要投资人有强大的抗击风险的能力,有必要设定投资门槛,但门槛不宜设得太高。

  “在美国,只要有100万美元可投资金融资产或20万美元年收入,即可投资私募基金,而美国的人均年收入是3.6万美元。对比来看,中国2009年人均年收入3600美元,即2万多人民币,如果按美国标准,中国的私募基金参与门槛则可以定到年收入12万元左右,再上浮一些,也就是家庭可投资金融资产100万元或年收入20万元。”魏君贤补充说,不应将门槛定得太高,不然会使不少中等收入人群失去参与私募基金投资的机会,客观存在的投资需求将转入地下,从而失去法律对其应有的保护。

  此外,随着私募基金的发展,类似活立木的情况也可能在其他省市出现,但我国现在尚未有一部规范私募基金的法律。结合我国基金行业部门立法、私募基金监管部门不明的现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法治周末》记者说,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工作已正式启动,应该把该法的名字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去掉证券二字,对投资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并把私募基金纳入法律的监管范围之内。如果实在做不到,也应单独针对私募基金统一立法,内容涵盖各种投向的私募基金,并明确规定何为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应遵循何种运行规则、其监管应如何实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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