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案频发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亟待推出

  胡群 魏宏涛

  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原本隐藏的金融风险正在逐渐显现。在金融消费领域,国内已经发生多起金融机构内部人员集资诈骗案件,而近日发生的民生证券太原营业部原总经理许静涉及合同诈骗案,再次引发了社会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关注。

  “我们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是缺乏的,整个形式比较严峻。”中国银监会消保局局长邓智毅曾公开表示,现有的消费者保护法涉及到金融的非常少,虽然“一行三会”已出台很多的文件,但打起官司来都不能成为依据。下一步应适时推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金融诈骗案已非个案

  9月10日,民生证券发布公告称,8月25日发现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原总经理许静个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公司立即报案,太原警方对许静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民生证券方面介绍,8月25日,民生证券总部收到了一名当事人的委托律师举报,称其委托人与许静和民生证券签订了投资新三板的《基金理财委托协议》,出现无法兑付的情况,并按协议向民生证券提出连带责任要求。

  8月26日,民生证券撤销了许静太原营业部总经理职位,同时,民生证券公司领导分别向当地省、市政府和监管部门进行了紧急汇报,并向太原市公安局进行报案。太原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以许静为主体的各类借款融资协议上百份,还有许静用于融资伪造的民生证券股权激励文件以及伪造的公司印章若干。

  从今年已披露的金融案件而看,“许静”案并非个案,今年以来,国内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诈骗案件屡见不鲜。

  5月14日,多位亿万富翁前往北海市公安局报案,称兴业银行北海分行前高管苏瑜以帮办银行过桥业务赚取高额利息为由,骗取资金。7月2日下午,兴业银行前员工苏瑜被广西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押解回国,苏瑜被指涉嫌通过“过桥贷款”的形式,骗取北海多位商人资金,涉案数额超过10亿元。

  另据新华社报道,云南省曲靖市某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王某设计骗局,4年时间骗得8000余万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王某于2015年6月被该市麒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这些金融诈骗案件中,案件的关键人物均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其文化程度及职务较高,熟悉金融机构的内部业务操作流程,往往利用自己的职务身份以及打着金融机构的旗号进行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迷惑性,普通投资者很难鉴别。

  以“许静案”为例,公开资料显示,许静于2008年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营业部刚成立时即入职,在2013年2月担任民生证券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当地投资者中有着广阔的人脉。据媒体披露,许静与当事人签订的《基金委托理财协议》存在着诸多的漏洞,民生证券在此协议中,不仅担任投资基金的设立者角色,甚至还要担任此协议的监督者和保证者角色,监督该协议的履行,保证当事人投资本金和收益的如约返还,对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外,协议中使用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均系伪造。

  如何识别漏洞合同

  虽然民生证券方面表示,此案未造成公司客户资产及公司资产损失,但是对公司的名誉造成的影响不小,也对包括民生证券在内的金融机构内部监管机制提出警示。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发生此类现象一方面说明了职业伦理的缺位,另一方面也侧面反映了公司治理的失灵。”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认为,为了杜绝员工发生类似现象,应当从职业伦理与公司治理两方面入手。就职业伦理而言,塑造、培育正确的职业伦理是主要手段;就公司治理而言,加强公司监事的职能,设计相互监督的行政运营模式则非常重要。

  同时,金融诈骗案件的频频发生与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有关系。在“许静案”中,当事人与被告人所签的协议存在诸多的漏洞,当事人的投资基金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入到许静的个人账户的,甚至相当一部分投资者仅仅是涉案当事人通过欠条或者口头方式订立合同的。

  而且,许静案中涉及的产品收益率高达40%,投资者受骗与追求过高收益也不无关系。 任何投资都是高风险高收益,这些反映出部分投资者缺乏基本的投资常识,投资者教育任重道远。

  普通投资人如何识别该种漏洞合同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提供三条策略:签署合同时,务必在金融机构的柜台、前台或指定地点依照正常流程办理业务;务必逐条审阅合同,应当注意到合同的向对方是金融机构,而非个人;审查相关业务的合法手续。

  此外,金融诈骗案频发与我国金融体制不健全不无关联。中国人民银行[微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认为,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对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提振公众信心、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早在2009年,我国既已开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试点工作。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和银监会、证监会[微博]、保监会先后成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几年来,我国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工作机制体制不断健全,但要从根本上预防金融诈骗,减少金融欺诈,就必须不断改革,尽快建立起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金融体制。

  “我们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是缺乏的。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的法规,应该说还有很大的空间。一是现有的法规太窄,我们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这里面涉及到金融非常少,就是点到为止。但是金融的交易和一般商品的交易是有很大的不同。应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完全涵盖日益倍增的金融交易数额和复杂性、专业性。”今年6月,邓智毅曾公开表示,下一步首先要增加现有法律内容,其次应适时推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这样将有助于在金融交易复杂的特点上,实现切切实实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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