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30条支持自贸区 已基本制定相关操作细则

2013年12月03日 14:40  新闻晚报 

  □晚报记者 张骏斓 张钰芸 滕芙勤 报道

  上海自贸区内金融制度框架最重要的一块拼图终于出炉,央行出台《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当天下午,央行上海总部即召集自贸区内的9家商业银行、3家基金和其他在自贸区有牌照的多家金融机构负责人举行座谈,征求对《意见》的看法及对制定中的细则的意见建议。今日上午记者获悉,目前央行上海总部已基本制定好《意见》的相关操作细则,接下来将会向人民银行总行汇报,获批后很快将可发布,而各家银行都在等待细则的早日公布。

  【便利个人跨境投资】

  央行的30条意见涉及多个方面,其中推动资本项目开放进程被认为力度较大,甚至超过预期,尤其是在便利个人跨境投资方面。这意味着,老百姓也可以去自贸区开户,并投资海外证券市场。

  个人可去自贸区开账户

  《意见》第四、第五和第六条分别指出,“试验区内的居民可通过设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实现分账核算管理,开展投融资创新业务; 非居民可在试验区内银行开立本外币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享受相关金融服务。”此外,“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户、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及其他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孙立坚[微博]表示,这里提到“居民”和“非居民”两个概念,前者是指注册在自贸区内的中国籍企业和在区内工作的中国国籍的个人,后者是指注册在自贸区内的外籍企业和在区内工作的非中国国籍个人。

  交通银行自贸区分行有关负责人透露,目前只有法人可以开设自贸区账户,自贸区账户分为本币和外币两个账户,下一步该账户将向具备条件的个人开放,主要方便个人到海外投资。

  浦发银行自贸区分行则表示,开设自贸区账户首先要在自贸区内注册企业,还要根据银行开设账户的具体规定办理开户手续。银行目前正在根据央行的要求制定开户措施等规定,细则一旦出台,自贸区账户就能正式开始办理了。

  “符合条件”可开展境外投资

  “这次央行出台的《意见》,主要着眼于自贸区投融资便利性,在汇兑、融资等方面有明显突破,特别是极大地放宽个人跨境投资,以前个人是不能对外投资的。”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昨天表示。

  根据《意见》第九条,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个人在区内获得的合法所得可在完税后向外支付。区内个体工商户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在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贷款。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及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可办理跨境融资、担保等业务。”

  “本次尺度最大的政策,是允许试验区内个人在区内获得的收入可向境外进行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种投资,这意味着区内个人可不再受到QDII限制而自行进行。”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微博]指出。可有分析指出,虽然没有明确写明,但这为“港股直通车”预留了政策空间。

  不过,《意见》 也留下了一些兜底限制,例如,个人跨境投资必须是“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如何界定“在区内就业”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因此有自贸区金融机构负责人透露,已经有金融机构询问了如何界定“在区内就业”,央行方面说,这些问题将在不久公布的细则中专门进行解释。

  区内“海淘”可用人民币结算

  央行《意见》的第四部分直指“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这也是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试验田”定位的重要体现。根据《意见》,自贸区内的投资及“海淘”支付都能使用人民币结算。

  《意见》第13条指出,“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尽管有一些限制条件,但强调的是服务实体经济原则。第14条则明确指出,“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区内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且许可业务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的支付机构合作,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为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业内人士表示,此前进入自贸区开展跨境电商服务的“跨境通”,已经使用人民币付款结算,但这与自贸区的政策没有关系,主要借助的是海关优势。目前批准开展跨境支付业务试点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仍在研究跨境支付与自贸区业务的结合点。

  【利率市场化破局】

  如果你有一笔300万美元以下或等值其他外币存款,可在上海自贸区内存款,因为他的利息将会比其他地方要高出一点。因为在本次央行的金改30条中,除了明确“将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同时也首次提出“条件成熟时,放开区内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这在业内人士看来,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

  小额外币存款利率先迈步

  所谓外币小额存款,按照央行的规定,是指额度在300万美元以下或等值其他外币存款,各银行可按央行公布的利率标准为上限,自主敲定美元、日元、欧元、港币、英镑、瑞士法郎和加拿大元七个币种的外币小额存款利率。早在2000年9月,央行曾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和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30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仍由央行统一管理。到了2003年11月,对美元、日元、港币、欧元小额存款利率则实行上限管理,商业银行可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在不超过上限的前提下自主确定。

  在本次《意见》第二十条明确指出,条件成熟时,放开区内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这意味着,在2003年央行决定出台统一境内中、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政策后,小额外币存款利率政策在10年后即将迎来突破。今天上午,一自贸区金融机构人士坦言,在自贸区率先放开“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就实际操作而言,已经处于条件成熟时,在其看来,外币存款市场化程度已经相对较好,放开不会造成太大波动,也可以为人民币存款利率放开“试试水温”。“这方面的内容是最为具体的,只要细则一出,各家机构都可以迅速操作,而这在目前自贸区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贸易公司都会带来不小的变化。”

  大额可转让存单或扩至区外

  在《意见》第十九条提出,“将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所谓大额可转让存单,亦称大额可转让存款证,是银行印发的一种定期存款凭证,凭证上印有一定的票面金额、存入和到期日以及利率,到期后可按票面金额和规定利率提取全部本利,逾期存款不计息。很多国家在不同阶段都曾经选择大额存单作为利率市场化的突破口。

  对此,复旦大学经济学教授张军表示,大额存单交易进一步的推进,使得利率市场化迈出一步,但利率市场化也未能彻底实现。大额存单“先行先试”的政策、资金本外币兑换并未做到、存款利率的上限未放开,都显示了资本项目完全打开还要继续前行。

  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潘英丽认为,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后,它的交易将不会局限在区内金融机构之间,而是放在整个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没有进入自贸区的金融机构可以参与交易,区内企业也可以在二级市场购买。在其看来,本次的30条中涉及利率的意见事实上已经明确了接下来利率市场化的路径,即先从大额可转让存单入手,第二步放开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实现外币存款利率的市场化; 最后一步就是等到存款保险制度等制度条件成熟后,直接全面放开人民币的存款利率。

  【分账管理抵御风险】

  金融和外汇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必然会带来风险,包括资金脱离实体经济运行的风险,“热钱”流入套利的风险,境内、区外资金异常流动的风险以及影响金融调控有效性的风险等。因此,央行此次开放中也有风险的把控。

  明确分账核算管理原则

  如何有效控制风险,确保离岸业务不向在岸业务大规模渗透,造成大规模资本套利风险,需要制度设计与审慎实施。

  《意见》创新了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即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区外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流动视同跨境业务管理。同时,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原则不变。尤其在资金流方面,一线放开账户间自由划转、人民币自由结算,但二线与境内区外的资金流动视同跨境,制度设计严格管控外部资金通过自贸区向境内冲击的可能。

  此外,区内机构可按规定基于真实的币种匹配及期限匹配管理需要在区内或境外开展风险对冲管理。

  “账户分设本身就体现了分类监管的思路。”万联证券研究所所长傅子恒表示,“对自由贸易账户实行一个更开放、更灵活的资本流动政策,《意见》中很多都体现这个原则。”

  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奚君羊上午接受采访时指出:“自贸区内采取分账管理的方式,将使区内账户活动打通,并与境外账户关联,体现了一线放开,同时,意见还提出自贸区特定账户和区外账户也有一定关联,使自贸区内部与外部金融活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互动发展。”不过,他也进一步指出,如何互动、如何建立联系,有待进一步细则的出台。“从政府的角度来说,要分阶段逐步使互动程度提高,可以通过数量、用途的限定,使得区内外互动纳入可控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的重要战略部署,支持试验区建设,促进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跨境投资和贸易的金融支持,深化金融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现提出以下意见。

  总体原则

  (一)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推动试验区在更高平台参与国际竞争。

  (二)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着力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和外汇管理等领域改革试点。

  (三)坚持风险可控、稳步推进,“成熟一项、推动一项”,适时有序组织试点。

  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

  (四)试验区内的居民可通过设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实现分账核算管理,开展本意见第三部分的投融资创新业务; 非居民可在试验区内银行开立本外币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享受相关金融服务。

  (五)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户、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及其他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同一非金融机构主体的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因经常项下业务、偿还贷款、实业投资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跨境交易需要可办理资金划转。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区外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流动视同跨境业务管理。

  (六)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及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可办理跨境融资、担保等业务。条件成熟时,账户内本外币资金可自由兑换。建立区内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人民币汇兑的监测机制。

  (七)上海地区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银行规定,通过设立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区内主体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

  (八)促进企业跨境直接投资便利化。试验区跨境直接投资,可按上海市有关规定与前置核准脱钩,直接向银行办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兑换业务。

  (九)便利个人跨境投资。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个人在区内获得的合法所得可在完税后向外支付。区内个体工商户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在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贷款。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

  (十)稳步开放资本市场。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规定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国家有关法规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根据市场需求,探索在区内开展国际金融资产交易等。

  (十一)促进对外融资便利化。根据经营需要,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中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区内机构)可按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完善全口径外债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外债风险。

  (十二)提供多样化风险对冲手段。区内机构可按规定基于真实的币种匹配及期限匹配管理需要在区内或境外开展风险对冲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因向区内或境外机构提供本外币自由汇兑产生的敞口头寸,应在区内或境外市场上进行平盘对冲。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基于自身风险管理需要,可按规定参与国际金融市场衍生工具交易。经批准,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可在一定额度内进入境内银行间市场开展拆借或回购交易。

  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十三)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区内机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和个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十四)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区内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且许可业务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的支付机构合作,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为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十五)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借用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十六)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开展集团内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为其境内外关联企业提供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

  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

  (十七)根据相关基础条件的成熟程度,推进试验区利率市场化体系建设。

  (十八)完善区内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资金利率的市场化定价监测机制。

  (十九)将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

  (二十)条件成熟时,放开区内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

  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二十一)支持试验区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扩大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范围,进一步简化外币资金池管理,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二十二)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加强事后监管。在保证交易真实性和数据采集完整的条件下,允许区内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资金意愿结汇。

  (二十三)支持试验区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取消金融类租赁公司境外租赁等境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经批准,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简化飞机、船舶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预付货款手续。

  (二十四)取消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担保费的核准,区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费购付汇手续。

  (二十五)完善结售汇管理,支持银行开展面向境内客户的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

  监测与管理

  (二十六)区内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及相关业务信息,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密切关注跨境异常资金流动。

  (二十七)上海市人民政府可通过建立试验区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区内非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可按年度对区内非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区内非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管理。

  (二十八)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业务计入其法人行的资本充足率核算,流动性管理以自求平衡为原则,必要时可由其上级行提供。

  (二十九)区内实施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人民银行可根据形势判断,加强对试验区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动的监管,直至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信息的及时充分共享。

  (三十)人民银行将根据风险可控、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相应细则后组织实施,并做好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审慎管理要求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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