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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投信托案拷问信托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10日 10:49  机构投资

  2010年3月,一场专家研究会在北京金融界低调举行,一个关于未来信托公司信托责任的案件引起法律界和信托界高度关注。

  《机构投资》徐明徽报道

  中投信托案拷问信托责任

  2009年12月,对于求是学院状告中投信托债权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中投信托败诉。法院判定被告对1373余万元债款承担连带责任,顿时在法律界和信托界引起轩然大波。

  2010年初,浙江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组建了专家评审团,重新就信托责任纠纷案情进行研讨。

  2010年3月,一场金融界专家研讨会在北京低调举行。

  中投信托案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信托公司在投资活动中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如何将责任界定清晰,做好风险控制和防范,值得人们思考。

  “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信托公司在对外行使投资活动时,往往需要授权。如何设立完善的追偿体系?如何监督委托人行为?

  倘若二审仍维持原判,此案将为以后的信托责任纠纷树立一个标杆。究竟何去何从,值得关注。

  案情追溯

  案情得回溯到2002年。

  2002年8月,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中投信托)与浙江通用科技公司(下简称通用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其中约定通用公司将其合法所有资金1200万元委托中投信托进行投资运作。

  2002年12月,由中投信托、浙江求是服务部、自然人孙优贤作为股东投资成立浙江国信求是科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是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中投信托出资1200万元,占注册资本80%。中投信托委派通用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实际经营求是公司。

  2002年12月4日,即求是公司完成登记注册次日,通用公司将求是公司帐户资金1500万元全部抽走。

  2005年6月,求是公司作为举办人,与浙江科技学院合作办学,成立求是学院。

  2006年8月,求是学院因管理运作困难,终止办学,由浙江教育学院接管,继承求是学院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并决定对中投信托提起诉讼。

  2009年12月17日,法院一审判决中投信托败诉,判定被告对1373余万元债款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12月,中投信托因不服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将教育学院、求是公司、通用公司列为被告,上诉请求驳回一审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浙江教育学院之惑

  原告教育学院认为,中投信托以自己的名义担任股东,保证出资到位且真实出资。因中投信托将股东权力义务给通用公司处理,使得通用公司得以将其1200万元资本抽走,其行为应由被告中投信托承担,通用公司与中投信托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章程,中投信托作为大股东,有权向求是公司委派董事与总经理,以便其履行信托职责。但中投信托委派的董事人员实际上只是挂名,并未履行任何管理经营之职。中投信托反将通用公司法人高峰任命为求是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由其实际经营管理,也就是说被告中投信托将其对求是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完全转移给被告通用公司行使。

  中投信托之辩

  中投信托对原告的控诉提出以下抗辩理由:

  一、自己与通用公司之间是信托关系,中投公司受托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为通用公司,中投公司已根据《信托法》和《资金信托合同》之约定,履行了受托出资的义务,原告教育学院以通用公司抽逃求是公司的注册资金而要求中投公司承担连带,违背了信托关系中代人理财的最基本准则;

  二、原告教育学院诉请中投信托承担责任的基础是通用公司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不当得利遵循谁得利,谁返还的原则,本案中,中投信托与通用公司之间无共同过错基础,中投公司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三、中投信托是专业信托公司,通用公司委托中投信托进行股权信托投资,中投信托作为股东并不参与求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资金划拨,调度,并不对求是公司的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如何认定责任

  被告中投信托与被告通用公司存在信托关系,中投信托作为被告求是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的出资额,且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中投信托应按《公司法》规定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中投信托并未亲自履行信托事务即求是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而是将信托事务又交给了信托委托人通用公司处理,使得被告通用公司既是信托委托人优势信托事务的代理人。根据代理的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中投信托作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被告通用公司的代理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09年12月17日,一审法庭判决:

  一·求是公司向教育学院返还1373余万元

  二·通用公司在抽逃1200万元范围内对求是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中投信托对通用公司上述所负债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界声音

  通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夏亮认为:站在教育学院的角度,中投信托就是求是公司的股东,求是公司的一系列行为也是中投信托授权的,教育学院无法分辨中投信托对于求是公司的经营行为属于自营还是他营。对于商事行为的处理,有一个大的原则,就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你不能将你背后的故事拉出来做挡箭牌,对于中投信托与通用公司,教育学院就是善意第三人。”

  另外还要搞清楚一点,求是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是不是由通用公司完全出面。通用公司是实际出资人,中投信托是代职人,如果中投信托能抗辩,证明通用公司行使了全部股东义务和权利,同时求是公司其他股东都认定通用公司,那么中投信托是否要承担责任还有待商榷。

  “如果二审维持原判,那么这个案子就是标杆性的。它教育了信托公司在对外行使投资活动时,如果授权,追偿体系要完善,并且监督委托人行为。”夏亮总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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