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09年6月,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联合颁布《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规定股份公司IPO时,国有股东需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10%的比例,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持有,按此规定,国有创投机构也需执行。国家发改委财金司金融处处长刘健钧对此曾表示,该办法对国有创投有三个影响:一是导致已设有国有投资机构的运营难以为继;二是转持以后对国有资本后续增量的投入也变成不可行;三是要设立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合作的模式共同推动创业企业的发展。
在日前举办的“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首脑年会”上,刘健钧表示,发改委协助财政部就国有股转持政策对国有创投企业的影响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国有创投豁免转持社保的建议方案已经形成,等待国务院批准。(晓 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