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互联网金融无须专门立法

2015年03月09日 14:58  财经国家周刊 微博 收藏本文     

  吴晓灵:货币政策仍然中性

  文/《财经国家周刊》 记者 王春梅

  市场上常有一个误区,即把央行[微博]货币政策的操作手段当成货币政策取向的变化。

  中国人民银行[微博]2月28日宣布,自2015年3月1日起将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均下调25个基点。此外,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2倍调整为1.3倍,从而把实际最高存款利率从每年3.3%下调5个基点至3.25%。

  这也是羊年的首次降息,市场开始揣测,央行货币政策是否正逐渐转向宽松?

  3月2日,在由人民银行[微博]组织的包括《财经国家周刊》在内的媒体访谈中,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对当前的货币政策、金融综合化经营与监管、互联网金融等热点问题发表其个人观点。本刊记者据现场内容整理摘要如下--

  如何理解中性货币政策

  我国现在的货币政策并未向宽松方向转轨。央行的口径是执行中性货币政策。

  "中性"货币政策,即货币供应量要等于GDP的增长量加上预计的通货膨胀量,再加2%?3%的不确定因素。只要货币供应量按此标准控制,就是中性的。

  现在市场上总有一个误区,即把央行货币政策的操作手段当成货币政策取向的变化。

  当前我国外汇储备已不再大幅上涨,甚至还偶有下降,外汇占款减少,这时央行把吐出基础货币的手段,从单一外汇占款变成公开市场买卖债券,或者是再贷款、再贴现。

  央行吐出基础货币的手段,当然也包括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以满足银行间流动性需要。所以,大家更应该去观察银行间利率,特别是央行公开市场操作时的利率,它可以更好地表现货币政策的松紧。

  央行采取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是结构性手段,也是在我国财政政策的结构性调整还不够给力的情况下的补充手段。央行的货币政策总体上说是总量政策,结构政策只是阶段性、辅助性手段。

  中国的货币供应在全球以间接金融为主的国家中比例是偏高的。我们用世界银行[微博]的数据对一些国家M2占GDP的比例进行统计,以2013年为例,比例超过150%的国家有:日本248%,荷兰212%,中国194%,西班牙178%,德国158%,法国151%,英国150%。这些国家都是以银行业为主的国家,而美国是以直接金融为主的国家,比例是88%。

  我认为该比例的高低并不能完全说明货币到底是多还是少。判断货币的多少其实可以从物价上反映出来,如果一个国家能保持合理通胀水平的话,货币供应量就是合理的。

  我国在货币上最大的问题是定期存款占比过高:2014年我国各项存款中定期存款约占60%。这说明金融资产的分配仍以银行为主,也说明我国直接融资潜力巨大。

  下一步改革应加大直接融资力度,改变以间接金融为主的现状。

  综合金融的监管挑战

  中国金融业已经实质上形成了综合化经营和大资管的局面。

  银行已通过各种方式实现了综合经营:几乎所有大银行都持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有的还有期货公司。而银行内部也有了综合经营,比如银行的理财产品,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基金业务。

  不光银行,保险公司、一些民营企业和国企,也都通过各种方式实现了综合经营。

  国家当务之急是要明确,是允许法人分业、集团综合,还是在一个法人内就可以综合经营?以目前法律的完整性和公民守法意识来看,我认为应该实行法人分业、集团综合,一个法人内部不允许做不同的业务,特别是证券和保险业务。

  基金业务是信托关系,因而即使在法人内部,财产也是独立的,所以基金业务在银、证、保、信内部做,我认为是可行的。但对于银行、保险和证券来说,业务上应要求法人分开。

  面对综合经营的现状,监管上有两个巨大隐患:一是法律责任不清,导致风险责任无法落实。当我们无法厘清每一个金融产品的法律责任时,风险责任就更说不清楚。

  二是不敢处置个案。结果积小症为大症,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会爆发系统性风险。

  "一行三会"架构体现分业监管理念,但是这一理念已不适应现实。我们现在以机构监管为主,"谁的孩子谁抱",监管当局对于自己批设的金融机构都有父爱情结,鼓励它做别人的业务来壮大自己,同时设置防线,防止别的机构做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业务。

  这种做法造成两个后果:一,同样法律关系的产品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二,市场分割。

  所以,针对这种不适应性,我们应实现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结合。机构监管,是指发牌监管部门对机构的准入和退出负责;而功能监管,更主要的是行为监管,对同一个产品应执行同样的监管标准。

  因而我们希望能够实行牌照制的管理办法,实行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遵从依法行政的理念来检验监管行为,真正落实"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尽责为"的理念。

  互联网金融无须专门立法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大作用和意义,是它对我国金融改革起到的巨大的促进作用。

  当前很多人呼吁,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太猛,良莠不齐,政府应尽早立法,建立规则。

  但我想,互联网金融只不过就是信息技术在金融业上的运用,既表现为传统金融机构的运用,也表现为一些互联网企业利用信息技术介入金融业当中来。互联网金融采用了现代信息技术,但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因而我认为,政府不会有特别的立法进行规定。

  不过,应该强调,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只能介入信息服务,可以是信息中介,不能是信用中介。凡是运作本质上属于金融业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获得国家许可,按金融规则办事。

  信用中介,包括银行,有资金池、担保,凭信用推介、承销一些证券、金融产品,等等。从事信用中介活动的公司,必须有金融许可。

  比较典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如蚂蚁金服,从事很多金融业务,均事先获得了金融牌照。

  而作为一个信息中介,关键是要把投融资双方的信息充分揭示出来,要学会征信,能够对所介绍的客户的信息和信用状况很好地进行评估。应该说,纯信息中介实际上很难。

  从上述观点出发,我个人不太主张给从事金融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企业发监管牌照。不特意监管,它们就是普通企业,从事信用中介服务就须领金融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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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货币政策通货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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