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报告建议
2015年全国推进房产税改革
研究开征独立环境税和地方零售税
□本报记者 卢铮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财税改革课题组报告建议,及时总结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经验,统筹推进房地产税费制度改革,将住房开发流转环节的税负转移到保有环节。基于扩大试点范围,力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加快地方税源建设。同时,应积极推进资源税改革,从2015年1月1日起将资源税从价计征方式改革全面推广到煤炭和其他资源性产品,并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报告认为,建设完善地方税体系是个渐进的过程。从长远来看,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征收的房产税和对矿产资源征收的资源税可分别作为东部发达地区和西部欠发达但资源富集地区的市县政府主体税种。房产税可按照住房属性适用差别化税率,将城镇住房分为基本住房(第一套)、改善性住房(第二套)、投资性住房(第三套)、投机性住房(第四套)四类,以此提高税率档次。即对居民基本住房免征房产税,改善性住房适用低税率,投资性住房适用中等税率,投机性住房适用高税率。
按照国际经验,可考虑研究开征地方零售税(或称地方销售税),来加强地方政府税基建设。零售税是商品由零售商转至最终消费者的环节征收的终端的间接税,其税基可考虑由中央政府决定,税率由省政府决定,征收与管理则由市县政府执行,税收收入由省级政府和市县政府共享,用于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内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建设等,且可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对税收用途及数额进行公开。此外,建议开征独立环境税,以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音污染物作为征税对象。
改革初期,可选择特定税目为征税对象在局部地区进行试点,待时机成熟,对全部排放物全面适用环境税,在全国一次性推广。在开征独立环境税同时,取消排污收费。
报告强调,应以效率、公平、征管便利和收入充足为总原则,多方位地充实地方税收收入,构筑合意的地方税体系。除上述方面外,还包括调整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共享方式,提高地方分享份额;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在稳定广义宏观税负前提下,扩大税基范围,降低间接税比重,调整间接税结构。力争到2020年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提高到全国总人数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