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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管制歧途:治理药价虚高涉医改全方位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21日 15:05  《财经》杂志
药价管制歧途:治理药价虚高涉医改全方位改革
财经杂志封面文章。

  6月17日下午,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正在研究制订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将依此打击恶意抬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此前,由湖南“天价芦笋片”事件引发新一轮针对药价虚高的沸腾民怨。

  来自中央高层的表态至关紧要。5月21日,在2010全国深化医卫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暨省部级领导干部医改专题研讨班结业仪式上,国务院副总理兼医改领导小组组长李克强在讲话时强调,要“切断不合理利益链条解决药价虚高”。

  “天价芦笋片”绝非药价虚高个案,“切断不合理利益链条”的地方试验亦络绎不绝。上海闵行区即采取了政府全面介入的模式,由闵行区卫生局为每种药品选择一个供应商,指定一个配送厂家,以减少药物的流通环节。同时通过区财政专户支付药款的方式,使得医院的药品收支分离。“闵行模式”的改革意旨,是以政府的介入实现医药的分离,以减少寻租环节来削减医药成本。

  旨在加强政府管制的导向,在发改委制定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亦有体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药品制造成本和其间费用来制定生产环节的定价成本,并在核算药品出厂价时,设定最高利润率,对流通环节加价率进行严格的控制。

  事实上,违背正常牟利本能的不当管制本来就是价格扭曲之源,种种旨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尝试无疑是病急乱投医:需要定价的药品达1800余种,有关部门岂能全部、准确测算其成本。而“闵行模式”亦表明,将医药双边关系调整为政府主导下的三边关系,则可能演变为“二次招标”和“二次议价”的利益再分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以药养医、药价虚高的痼疾。

  根治药价虚高,健全医保付费机制是正本,取消药品加成管制是清源。将医改分割为几个部分各自推进的模式亦须改弦更张。无论看病贵,还是看病难,均须在医改的整体协同推进中寻求一揽子解决方案。

  ——编者

  发改委求解药价虚高

  治理药价虚高涉及医改的全方位深层次改革,非一个价格管理文件所能解决

  《财经》记者 翁仕友

  湖南湘雅二医院“天价芦笋片”事件的曝光,加快了一份旨在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文件的推出进度。

  6月1日后,中国价格协会、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等七家协会先后接到了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的来函,要求对《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并在当月15日前反馈到该司医药价格处。

  该文件是对2000年《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大幅修订。其实,早在2008年就传出该文件将出台,但由于各方分歧较大,一直在修改中。

  据悉,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是改革价格管理方法、改革单独定价政策、改革流通环节加价政策。这意味着国家将对药品价格实行更为严格的管控。

  其中,药品价格管理分类延续了以往做法,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按照征求意见稿,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是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更大的调整是政府定价方法,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制造成本和其间费用来制订生产环节的成本,并在核算药品出厂价时设定最高利润率。

  这种硬约束将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药品出厂价,但由于需要定价的药品达1800余种,有关部门能否全部、准确测算其成本,仍然存疑。

  与此前的版本相比,征求意见稿另一大调整是不再实行单独定价政策,享受该项政策优惠最多的原研药也并未出现文件中,这意味着一部分依靠特殊政策生存的高价药将被迫降价。

  原研药指的是过了专利保护期的品牌药,多为外资和中外合资企业所有。药企自主研发的药品拥有较长的专利保护期,一旦超过保护期,其他企业便可以仿制。1997年,为了鼓励行业创新,同时弥补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相关部门决定在定价上给予原研药一定的补偿,即实行单独定价。

  这些享受单独定价的药品,销售及利润集中度特别高,被认为是药价虚高“主因”之一。

  有研究人员认为,单独定价政策存在先天缺陷,质量与疗效的优劣界线模糊,赋予了相关审批人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审批过程也不公开、不透明,缺乏监督。

  目前国内药企生产的多为仿制药,但一些企业通过改变剂型、规格、包装或者添加少数无关紧要的成分来开发成所谓的“新药”,这些“新药”通过享受单独定价或企业自主定价,身价倍增,成为高价药。一家企业欲申报新药并最终获得单独定价,往往要耗资近千万元公关费用。

  单独定价政策退出,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高价药的出现,但这绝非治本之策。

  挤掉流通环节的药价“水分”,是改革的当务之急。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改革流通环节加价政策的思路,对流通环节加价率进行严格的控制。意见稿第14条规定,流通差价是指药品从出厂到零售之间的价格差额。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环节合理费用、利润和税金,设定核算价格时的流通差价率(额)标准。按照不同的出厂价(共七个档次),设置了对应的最高流通差价率(额),以出厂价15.5元的芦笋片为例,对应的最高流通差价率(额)为“30%+0.5元”。按照测算,该药品价格到医院的批发价应为20.65元,医院最终零售价也不超过24元。

  业内人士认为,药价虚高是个错综复杂的问题,解决单独定价和管控流通环节加价率仅是其中一个方面,更为关键的还在于解决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院垄断药品零售业务的局面。

  在“以药养医”机制下,医生和医院自然偏好使用高价药。目前国内医疗机构药品收益共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政策规定的批零差价(即15%的药品加成),另一部分是药厂给予医疗机构的卖药回扣。

  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终端的医院是个完整的利益链条,治理药价虚高任何一方都不可缺少,需要管控药品定价,更要管控使用药品的行为。当然,这涉及公立医院深层次改革,并非一纸文件所能解决。

   主题链接:

   闵行药品招标改良:灰色利益链变阳光回扣

   正本清源还是病急乱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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