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水电职工不得享受内部价
本报综合消息 财政部日前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费制度改革的方向,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当前,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企业职工福利费与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边界不清。二是部分企业职工福利费发放或支付不合理,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据2008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决算反映,中央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3387元,占工资总额的7%,其中最高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4.46万元,占工资总额26%,最低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149元,仅占工资总额0.6%,相差近300倍。
通知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费制度改革的方向: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逐步将职工福利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通知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调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其他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传统项目,继续保留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防暑降温费、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过去未明确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通知》印发后,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明确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支出则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对于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明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