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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州日报》报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明确了无偿赠与房屋产权除三种情形赠与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三种情形不征税
通知指出,个人无偿赠与房屋有三种情形不征个税,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转让析产房要交税
同时,通知还明确了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
通知称,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称,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通知指出,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率按20%征收
据了解,个税将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值得注意的是,若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