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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执行多时的“双薪制”计税方法,将从即日起停止执行。针对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加强征管,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明确个税政策执行口径。除“双薪制”计税方法被叫停外,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董事费征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等问题,也在昨天发布的通知中得以明确口径。
根据国税总局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而根据此前的《批复》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上,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通知》还明确,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此外,根据《通知》要求,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记者昨天从上海市国税局了解到,目前上海国税部门已收悉相关通知,将根据国税总局的通知要求予以执行。此外,上海国税部门将密切关注相关操作细则的出台,并做好落地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