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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水价调整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4日 13:51  北京日报

  国家发改委通知要求

  本报讯(记者孟为)为指导各地有序推进水价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在推进水价改革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水价调整程序,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尤其要做好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重点缓解污水处理费偏低问题

  《通知》要求,水价调整要以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为目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合理把握水价调整的力度和时机,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水价矛盾积累较大的地区,要统筹安排,循序渐进,分步到位;要重点缓解污水处理费偏低问题,促进水污染防治和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依法履行水价调整听证制度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监审工作,完善成本约束机制,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强化自我约束,严格控制人员的不合理增长,着力降低管网漏损,抑制不合理的成本支出;要严格履行水价调整程序,依法履行听证制度,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水价决策的透明度。

  逐步实现商业工业用水同价

  《通知》要求要理顺水价结构,逐步将城市供水价格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实现商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公平负担,促进节约用水。要理顺再生水与城市供水的比价关系,鼓励再生水的使用。

  保障低收入者生活水平不降低

  《通知》要求要切实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要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级别的水量基数和比价,减少水价调整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

  各地在调整水价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要结合价格总水平变化,对低收入家庭因地制宜地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等多种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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