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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将坚持高门槛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结束

  ⊙本报记者 苗燕 但有为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日前结束。记者昨天从银监会了解到,不少意见和建议都颇具建设性,银监会将在整理后进行专门讨论,并采纳具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在履行完相关程序后,正式的办法将很快对外公布。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定义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其准入门槛较高。《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据银监会相关人士介绍,由于金融机构属于特许行业,因此,准入标准相对较高。3亿元的注册资本充分参考了其他金融机构的门槛,是比较合理的。同归属于银监会非银部管理的汽车金融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亿元。不过,也有观点认为,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1亿元人民币,而城商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也仅为1亿元,因此,3亿元的门槛可适当下调。

  《办法》不仅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门槛高,对股东也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股东没有这方面的经验是很危险的。”前述人士表示,“如果没有经验,也就意味着没有风险控制能力。特别是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防范模式跟普通的银行贷款是不一样的,所以必须严格管理。”因此,《办法》特别规定,主要出资人最近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不过,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800亿元的总资产要求较高,可能不利于发起机构的类型多元化。

  但银监会也有自己的考虑。此前商业银行对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控制并不算优秀,因此,前车之鉴也让银监会格外注重风险,希望消费金融公司能够稳步启动。这也让银监会决定在试点阶段,暂时不考虑引进自然人股东。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主营贷款业务风险较高,加之我国尚无开办此类机构的实践经验,所以在试点的过程中,更要把加强风险控制作为最重要的考量之一。为此,郭田勇建议,应规定消费金融公司仅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开展业务。据了解,该建议与银监会的思路不谋而合,试点阶段,消费金融公司将仅能在北京、上海、天津、成都四个试点地区开展业务。

  对于有建议认为,应增加关于信息披露的条款,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定期向银监会报送数据是必须的。对外披露则需要参照执行相关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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