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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首例全额罚息案看个人信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23日 15:12  新民晚报

  北京的艾先生是民生银行的信用卡用户,去年11月,他透支消费1861.76元,在还款期内却不慎少还了61.76元。银行根据“全额罚息”的规定以全部的透支金额1861.76元为基数罚了他34.72元,艾先生觉得很冤,觉得“全额罚息”是银行加重客户责任的格式合同,应属无效条款。事情闹上法院后,一审判决是艾先生败诉。

  报道说这是首例储户状告银行全额罚息案,我浏览了一下新闻背后的网友留言,大多数人都很同情艾先生,觉得银行的霸王条款太坑人。很多人还拿工行上个月取消全额罚息来作比较,说“其他银行也该跟着这么搞”。最后几乎一致的结论是:中国的银行太霸道、中国的银行卡用户太可怜。似乎逾期少还钱是可以忽略的小事,艾先生倒成英雄了。

  我想,艾先生不会故意少还这六十几块钱。但我也知道,银行规定全额罚息,在金融发达国家的确是惯例,并且,银行的客户信用资料是与保险公司等其他机构相通的。你还要蒙受信用记录上的巨大损失,你可能寸步难行。因为大家都会知道,你是个信用要打折扣的人。这样的结果,很多人是无法想象的——不就少交几十块钱吗,补上就行,至于这么大惊小怪吗?几十块钱,很多人觉得是小事,但在金融发达国家,这就是大事,因为金融业的基石之一,就是客户的诚信度。所有的贷款、保险,如果没有客户的诚信度做支撑,风险就将失控。更进一步说,个人信用度其实也是整个社会有序运行的稳定器,没有可控的个人信用度,社会就将乱套。我国近来一直致力于建立自己的国民信用体系,这是大势所趋,所以,我们也得尽快习惯把“少还几十块钱”看成大事。

  所谓全国第一的“全额罚息”案,其实很简单:作为客户的艾先生少还了钱,银行要根据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收取全额罚息。做错了事,就要付出代价,这是常识,不能因为“客户在银行面前是弱者,弱者即便有错也可以忽略”这种过于情绪化的心理定势而改变。法院的判决理由很充足,全额罚息并未超出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既然如此,艾先生就不是窦娥。至于工行取消全额罚息,严格来说与此案并无关系。工行说得很清楚:取消全额罚息是想多争取点客户,也就是说,这是个市场行为。既然是市场行为,其他银行可以跟风,也可以置之不理,舆论不能强求。如果艾先生觉得工行没有全额罚息很好,那他大可扔掉民生银行的信用卡,去办张工行的牡丹卡。

  首例“全额罚息”案,如果说是件大事,那么,它的意义在于告诉我们:在一个个人信用成为第二身份证的现代社会,少还钱甚至不还钱将会受到怎样沉重的代价,相比较而言,被很多人痛恨的全额罚息,那倒是小事一桩了。(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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