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谊生
随着的“两会”召开,委员与代表们的议案浮出水面,围绕就业、医疗、养老及与此相关的政策呼吁、法律法规落实话题不绝于耳,可以肯定,加大民生保障的投入和改善,将是今年举世瞩目的中国经济振兴的“重头戏”。
保民生是第一大事
民生领域投资引人嘱目。无论是两年4万亿元的投资计划,还是去年年末的1000亿元投资,以及今年一季度的1300亿元的投资,包括了建设保障性住房、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教育卫生事业和推动灾后重建等,无不与民生建设息息相关。
以建设保障性住房为例,当前全国共有700多万户住房困难城镇家庭。去年廉租住房建设从年初安排的中央投资20亿元,到第4季度新增1000亿元投资中,增加安排了75亿元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在未来两年中,整个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将达到2800亿元。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近宣布的计划,将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全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稳定就业面临重大考验
数据显示,2009年全年城镇需要就业总人数2400万人,包括高校毕业生610万人在内的城镇新增就业超过1300万人,此外,还有2000万已经失业的农民工和农村每年新增的500万~600万劳动力。累计起来,今年将有超过5000万人需要工作,就业的供求矛盾非常突出。
为此,教育部对全国教育系统提出:不惜“动员千军万马,走遍千山万水,道尽千言万语,用尽千方百计”,力争帮助每一个毕业生实现就业愿望。
为解决当前农民工的就业压力,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促就业政策:鼓励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的企业尽可能不解雇或者少解雇农民工;对暂时没有工作的农民工,各级政府要提供更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会;凡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建设,尽可能多吸纳农民工就业;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对返乡农民工采取以工代赈的办法增加收入;采取支持和补贴的办法,帮助农民工回乡创业;保障农民工的土地保障权益,保证其温饱。
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
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姚景源表示:“要扩大消费,一是要让大家手头有钱,二是要让大家有钱之后还敢花。”
日前,温总理在与网民聊天时也谈到,人们之所以不敢花钱,还是因为囊中羞涩。数据显示,消费占中国GDP的比重一直低于40%。相比之下,美国是70%以上,发展中国家一般也超过50%。掰起指头算算一个普通双职工家庭的正常开销,把孩子的教育、看病和养老的钱预留出来,就没有底气再花钱了。
为此,国家正出台一系列改善民生的政策:在农村,继续提高对农民种粮的补贴,以增加农民收入;对于企业退休职工,1月1日起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按照当地2008年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0%左右增加;增加城市和农村低保补助;用财政补助的办法支持彩电、冰箱等家电“下乡”,通过这些举措,预计可拉动近万亿元消费。
此外,国家在今后三年内预计投入8500亿元用于医疗体制的改革,将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药品报销目录,使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提高到90%以上。
户籍改革成为关键词
日前,上海出台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被称为“上海户籍新政”引人关注。
上海的新政策采取“先入围,再轮候”的做法,符合所设条件的人才将可“入围”,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排队“轮候”,依次落实户籍。
北京市人事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祖德表示,对于《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持有者,目前北京人事部门并未考虑出台让其申办北京市常住户口的政策。
来自广东省的消息说,广东计划年内制订户籍改革新办法上报省委省政府。广东省公安厅强调“这项工作政策性很强、涉及面非常广”、“必须稳妥地实施”。
公务员社保不应另搞一套
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意味着,公务员或机关单位人员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国务院将为他们单独制定另一套相关的“规定”。
有观点认为,这样做不妥当,公务员与事业、企业人员都是社会生产者,应该共同被纳入全民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中,没有理由另搞一套只针对于公务员的社会保险制度。其次,公务员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他不是特殊公民,其“特殊”性在于有“官职”,有权力,但不论位高权重,也都是社会“公仆”。因而,于情于理,都不宜另外制定一套社会保险制度。
有观点认为,按照《公务员法》,制定相对独立的包括可操作的社会保险“规定”,是可以的、必要的。同样,事业单位,如教师也是一个具有一定特点的群体,他们也可以根据《教师法》,制定相对独立的包括可操作的社会保险“规定”。其他行业,也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保持某种程度相对的独立性,制定具体的一些补充的“规定”、“办法”。这样做可以使《草案》更完善、更具操作性。
更进一步的观点认为,如果撇开每个行业的特点,仅仅为公务员开小灶,特别量身定做一套社会保险制度,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因为,公务员有着先天优势,他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更是国家法律的制定者、执行者,不能因为近水楼台,就把自己变成社会的特殊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