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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的新契机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答记者问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就《目录》修订与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目录》自2000年首次颁布实施以来,已经是第二次修订了,请您介绍一下本次《目录》修订的主要背景和过程?
答:2004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委与商务部联合发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中西部目录(2004年修订)》施行四年来,对中西部地区扩大利用外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国内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形势发生了许多变化,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过渡期已基本结束,利用外资政策需要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发布施行后,外商投资的相关产业政策也有了一些新的变化,也有必要对《中西部目录》进行相应的调整。
为此,2007年以来,我委会同商务部开展了《中西部目录(2004年修订)》修订工作。中西部各省(市区)根据本地方实际,先后两次上报了对本省(市区)所列条目的修订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广泛征求了国务院42个有关部门和12个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并充分吸纳了各方面提出的合理建议,最终形成了《目录》。
问:在《目录》修订中主要遵循哪些原则?
答:在修订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比较优势原则,突出中西部地区丰富的特定资源、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重点修订和列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对当地经济发展有显著带头作用的优势产业,使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二是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原则,注重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衔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止严重污染环境和高能耗、高物耗、资源消耗大的产业和项目及落后工艺、设备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三是与我国对外开放整体部署相一致原则,目前,我国入世过渡期已基本结束,修订工作要符合我国对外开放的整体部署,做到有序开放。
问:《目录》修订后有哪些重大变化?
答:《目录》共列条目411条,比原目录增加126条,修改了原有条目154条,进一步扩大了中西部地区开放的领域和范围,适当放宽限制,促进产业转移有序承接。《目录》所列条目涵盖了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矿区采空、塌陷区域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工程等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领域,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优势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以及增值电信业务、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等服务领域。在这些领域积极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和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方式,有利于发挥中西部地区资源、产业、劳动力等优势,促进中西部地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推动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国家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和振兴东北战略的实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36号)规定,《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列辽宁省。为保持《中西部目录》的完整性,在发布《目录》时,将《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第57号)内容根据本次修订原则略作调整后,一并列入。《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不再单列施行。
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之间的关系?
答: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均为指导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两者相互配套实施。但也有一些区别:一是适用范围不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而《目录》仅适用于投资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项目。二是编制体例不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允许类条目不列入);而《目录》以中西部各省(市、区)为范围编列。列入《目录》的条目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问:《目录》后,原有目录的废止是否会影响到在新《目录》生效前已批准的项目?
答:根据《目录》规定,自《目录》生效之日起,2004年7月发布施行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和2006年9月发布施行的《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06年第47号)同时废止。《目录》生效前已按原目录批准的项目,仍按原目录规定享受有关政策;符合《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按照《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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