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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新增安排10亿元,专项用于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支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的补助方式和额度,同时也明确了申请补助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具备的各项资格条件。
通知明确,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1月1日—9月30日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担保额在800万元以下,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总额的1%给予资助;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担保额在800万元以下,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担保业务,按照担保总额的1%给予资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郑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