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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十万亿国资监管终于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9日 09:24  京华时报

  经过十五年立法历程,跨越三届全国人大,企业国有资产法终于“破茧而出”,使我国数十万亿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实现“有法可依”。

  那么,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能否切实把国有资产保护好,把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好,真正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

  全面涵盖经营性国有资产

  新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这一规定意味着,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李曙光表示,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将金融资产纳入法律适用范围,将确保能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全面规制,对今后金融国有资产的整合以及整个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都具有积极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有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表示,除经营性国有资产外,其他国有资产也存在监管不严、资产流失的问题,企业国有资产法只是国资立法过程的第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表示,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后,将研究对行政事业性资产立法。

  剑指国资流失关键环节

  新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不仅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明确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审批程序,还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约束。“严防‘暗箱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成为核心原则。

  对于曾经引起热议的管理层收购(MBO)问题,法律也明文规定,可以向企业的高管或近亲属,或这些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企业应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如实披露有关信息。

  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一鸣认为,很多国有资产的流失就是发生在评估和转让环节。只有切实做到程序合法,渠道公开透明,才能够真正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科学监管。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还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四个层面,构建了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其中,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也要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刘纪鹏表示,此举将有利于建立全方位的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预防体系。

  严防“管家”成“败家”

  许多国企高管因非市场选拔而屡遭诟病。一方面,国企高管难以对国有资产经营好坏真正负责;另一方面,不少国企高管却又享受市场化的高薪,更是激发各界热议。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刘澄表示,法律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快培育国企职业经理人制度,督促企业管理者更有法律意识和管理意识,“企业负责人有了积极性,企业才会焕发活力”。

  法律还强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为防止企业高管“一言堂”,企业国有资产法还规定,国家出资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法内容

  国企高管不得随意进行三类兼职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企主要负责人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法律还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者建议任免的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范围,以及管理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国资保值增值负责

  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国家出资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

  法律明确规定,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国企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任董事监事

  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法律还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该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樊曦、王飞、邹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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