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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同此前两次审议一样,仍有委员追问如何规范国企高管的高薪问题。
黄丽满委员认为,企业经营的风险和责任不能都推给普通公众,针对草案第29条提出疑问,草案规定薪酬标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认,她认为,这样不能控制管理成本,将来企业都会存在潜在危机。草案应该对此加以明确。
程贻举委员则举例,一位在某国企工作的干部,年薪有百万之高,更有甚至年薪达千万,“应该严格规定”。他认为,企业高管年薪不但要和企业的效益挂钩,还要和国家的工资水平挂钩,不能太高。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蔡昉委员建议草案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可适当加入相关规定,将企业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和人事任命挂钩。(记者 杨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