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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黄斌)昨日,江夏读者龙先生来电咨询,自己急等用钱,家住农村,是否可以用宅基地抵押向银行贷款?
记者当天联系首义事务所高级律师汪中斌。他介绍,根据《物权法》第183条第2项规定:“禁止以宅基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因此,龙先生抵押借贷想法行不通。
他还介绍,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居住条件而无偿或者以非常低廉的价格批给农民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质,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那么当使用权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就会丧失该土地使用权,导致农民居无定所。
22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也在正式场合表示,在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应排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作为抵押。该人士还表示,这是为了避免在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农民出现“失地、失业、失住房”问题。
专家透露,《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规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但承包林地、四荒地的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
记者了解,最近央行和银监会下发相关文件,首次提出“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
但本地银行人士表示,这些文件只是表明了方向,尚无对农村抵押贷款可操作的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