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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海口9月17日电(记者卜云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被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的海南华银金融大案作出终审判决,决定维持原判,石雪被判死缓。
今年1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石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梁勇无期徒刑。判决后,公诉机关认为一审法院对石雪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提起抗诉。同时,石雪及梁勇提起上诉。
法院一审查明,石雪利用其海南华银公司临时负责人、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采取签订虚假合同、融资平账、转移截留上缴利润等手段侵吞大连证券公司公款23668.412万元,侵吞海南华银公司公款2794.72万元,共计26463.13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石雪利用其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挪用大连证券公司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其挪用公款11939.36万元,数额巨大,且有6322.7774万元尚未退还。
北京利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梁勇与石雪相互勾结,侵吞大连证券公司公款,贪污公款1709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梁勇与石雪相互勾结,挪用大连证券公司公款10439.36万元,且有4822.7774万元未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在贪污、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石雪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梁勇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查明,大连证券公司未经董事会决议,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依法追究单位犯罪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石雪是大连证券公司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法院一审查明,海南华银公司、大连证券公司伙同河北省证券公司秦皇岛证券交易营业部等单位,利用伪造的金融凭证诈骗中国人民银行巨额兑付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在单位共同金融凭证诈骗犯罪中,海南华银公司、大连证券公司分别与新华证券公司及被告单位秦皇岛营业部等勾结,伪造未兑付的“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代保管凭证”43684笔,金额共计140876.4万元。
石雪是海南华银公司、大连证券公司金融凭证诈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法院认为,大连证券公司通过其下设的三家营业部,共销售虚假国债243495.31万元,目前尚未兑付的金额约为777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石雪是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石雪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梁勇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石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梁勇无期徒刑。
近日,海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