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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赵鹏)包括汶川地震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以及农业、林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贷款等,在2008年5月12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恢复重建贷款,将可获得贷款贴息。昨天,财政部宣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公布实施。
据了解,贴息范围主要包括汶川地震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以及农业、林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贷款等。贴息期限为2008年5月12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发放的恢复重建贷款,贷款期限不长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贷款期限长于3年的,按3年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从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