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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排量汽车消费税下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4日 09:47  京华时报

  小排量汽车消费税下调

  同时提高大排量车税率9月1日起执行对小排量车价格影响有限

  本报讯(记者 赵鹏)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只针对厂家征收的汽车消费税政策,包括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以及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

  此次汽车消费税的调整: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同时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与国内汽车消费税相同。

  财政部表示,汽车工业是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大户”,是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有利于降低汽柴油消耗、减少空气污染,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

  人大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主任朱青预测,对于目前国内含在无铅汽油价格内每升0.2元,以及含铅汽油价格内每升0.28元的消费税,在汽车消费税政策出台后,可能会成为国内消费税政策调整的下一个重点,以进一步起到降低汽油消耗、减少空气污染的目标。

  附:调整后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

  税目                   税率

  排气量在1.0升以下(含1.0升)            1%

  排气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     3%

  排气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     5%

  排气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     9%

  排气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     12%

  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     25%

  排气量在4.0升以上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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