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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保兴:住房重建补助标准需要均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5日 02:41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贾海峰 北京报道

  记者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了解到,目前,“5·12”汶川地震灾区各地永久性住房重建工作已经全面开始,四川、甘肃、陕西等地已经依据当地情况制定了住房重建补助标准。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撰文指出,灾区住房重建工作应坚持市场为主,均衡城乡住房重建补助标准和不同灾区、不同受灾程度房屋的补助标准,避免产生新的不公平或损失市场效率的行为。

  均衡补助标准

  住房重建工作分为农村和城市两部分进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人士在8月4日召开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记者见面会上表示,目前城乡住房重建规划已经制定出初稿,待修改完成后可向社会公布。

  城市住房重建将包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普通商品房的重建方案,并区分受灾家庭情况,制定相应的受补助标准。

  “农村居民有自己的宅基地,重建更快一些,而且可以将过渡房和永久房结合起来建设。”上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士说,为了使灾民安全过冬,各项重建和安置工作都提前了进程。

  在农房重建先行的情况下,城市住房重建标准尚未出台,使许多地方出现观望状态。例如,都江堰市最早提出户均2万元的政府财政补贴标准,但是当地仍有很多受灾群众处于观望状态,“看政府是否会再提高补贴标准”。

  及时出台城乡住房重建财政补贴标准原则十分必要。

  8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刊登出一篇仇保兴的个人署名文章,题为《5·12灾后住房重建工作的对策与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其中指出,虽然目前灾区多数没有出台城镇居民灾毁房屋重建的补助标准,但是应该坚持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名义上均等地享受补助(中低收入家庭可由单位补助、公积金和金融扶持等手段酌情解决)。

  仇保兴在文章中指出,采取这种原则的原因是,扣除地价后,城乡住房建安成本基本相同,另外,多数城镇是城乡居民混居,差别化的补助标准会产生社会不公平。而且,多数城镇居民的收入和银行资产比农村居民多,恢复重建的财务承担能力也更强一些。

  “建议”指出,还要均衡住房灾毁重建与轻毁修复补助标准,这样才有利于鼓励居民及时、自主修复自有住房,缓解过冬临时安置住房压力,防止将可修复建筑拆除而浪费资源、能源。

  市场化主导

  仇保兴认为,本次“5·12”地震和唐山地震重建最大的不同是,当前我们已经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就应该按照市场规律来做好灾区住房重建工作。

  仇保兴认为,当前最重要的是建立一个不动产权保护机制,尊重城镇和农村居民与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尊重财产权利和保护产权人的利益,让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得以发挥。

  如果政府承揽了大部分住房的重建工作,必然会出现资源浪费,重建风格单一的情况。

  厦门规划局局长赵燕菁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住房重建应该以保护原财产所有人权利,尊重原财产所有人意愿为前提,但是这需要相应的法律来做支持。例如,如果异地重建或将某一户家庭土地用作市政建设等需要,如何体现《物权法》精神,目前看来,有关法律准备尚显不足。

  “建议”中指出,要处理好就地重建与异地搬迁重建的关系,应优先考虑就地重建。对少数异地搬迁的居民,国家补助数额应与就地重建均衡,不能因差额巨大而造成异地重建的驱动力。

  另外,仇保兴认为,要处理好房产拥有者(业主)与原住房贷款银行之间的关系。房产拥有者对可修复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对可不修复的房屋仍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存在按揭贷款关系的银行来说,也应依法享有对可修复房屋的未损毁部分和土地证的抵押担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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