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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出台前夜:两拓合并申报处境微妙(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1日 07:31  21世纪经济报道

  仍有缓冲余地?

  尽管欧洲、日本、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钢铁行业组织均不支持“两拓”合并,但必和必拓首席执行官高瑞思曾在公开场合表示:“公司向力拓发出的收购要约不会遇到竞争性报价,监管部门不会阻止该项交易,必和必拓仍对该项交易取得进展相当有信心。”

  而力拓最大单一股东中国铝业公司方面曾表示要购入力拓更多股份,但中铝将首先评估矿产业状况和总体经济,然后决定是否提高持股。而必和必拓方面通过国外媒体表示,中铝即使持股力拓9%也不足以阻止“两拓”合并,因为必和必拓的换股要约在达到50%以上就可以。

  赵湘鄂认为,必和必拓的信心来源于对政府对《反垄断法》执行力度的把握。难点之一在于政府对其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

  世界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美迈斯律师事务所诉讼部高级顾问、反垄断法专家Nathan G.Bush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中国《反垄断法》中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是从欧盟法、德国的相关竞争法借鉴来的,中国政府还应该看一些相关的政策研究和司法解释,从而更好地定义‘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否则将导致竞争审查不能按时完成。”他还强调,界定一个公司是否具有垄断地位不应该单纯从其市场占有率来考虑。

  尽管《反垄断法》将进一步规范外资在华行为,但是Nathan G.Bush认为预测外资在华行为是否发生变化,主要取决于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前那些外资企业是怎样开展自身业务经营的。“许多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经营行为是根据美国、日本、欧洲这些已经有反垄断法的国家经营的,所以这些跨国公司的行为都是符合反垄断原则的,并且是相互一致的。在某种程度上,价格协议、合并审查这些方面在中国是有一定规则的,而像滥用市场经济地位行为在中国一般是不存在的,所以说滥用市场经济地位的行为规则给中国反垄断法带来了创新。”

  Nathan G.Bush还认为,执行《反垄断法》的挑战还在于,中国反垄断执行机构如何去区分垄断企业对消费者市场产生破坏竞争的行为和一般性经营行为。赵湘鄂表示,必和必拓肯定会竭力将其归为一般性经营行为。

  尽管不排除“两拓”合并涉及国家安全,但是Nathan G.Bush认为,执行机构还面临如何将竞争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分离的问题,如果将两者放在一起,就会有碍正当竞争。

  Nathan G.Bush表示,《反垄断法》也不会给中国的相关行业领域或市场格局带来巨大变化,因为中国的反垄断机构应该会经历一段时间才能具备执行反垄断法的能力。

  “任何新的法律都需要一个成熟的过程。两拓依然有缓冲余地,而且这样的大公司一般都很有经验。”李轩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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