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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随着全国铁路网的建立和扩大,原来地方性和区域性的市场迅速融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大市场的建立一方面推动了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也推动了垄断组织即托拉斯的产生和发展。
在这种背景下,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诞生。《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从而也被称为反垄断法之母。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此外,美国在1914年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作为对谢尔曼法的补充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发垄断立法格局。
由于反垄断法对于市场自由竞争的维护,人们普遍认为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宪法”。
然而,全球性的反垄断立法还是在二战之后。1947年,日本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1958年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包含反垄断的规定。此外,欧共体理事会1989年颁布的《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中也有反垄断的内容。发达国家中最晚的是意大利,它在19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
发展中国家反垄断立法的步伐比较缓慢。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颁布了反垄断法的仍然不足12个,包括亚洲的韩国、印度、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
这种状况有所改变,发展中国家以及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现在开始积极制定和颁布反垄断法。主要的原因是国有垄断企业的经济效益普遍不能令人满意。世界各国都已经普遍地认识到,垄断不仅会损害企业的效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会遏制了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竞争精神,而这种竞争精神才是一个国家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真正动力。
据统计,世界上目前颁布了反垄断法的国家大约有8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