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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浦发银行住房周转金借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24日 01:47 证券日报

三问浦发银行住房周转金借款

  □ 本报记者 胡潇滢

  近日,《证券日报》记者接到一封匿名信,在这份长达32页的匿名信中,举报者表示自己是浦发银行的员工,并对浦发银行极低利率的住房周转金借款发出质疑。

  “偷梁换柱”、“涉嫌违法”……在这份质疑材料中,举报者从六个方面直指浦发银行的员工借款政策存在违规违法现象。

  6月20日,记者连线浦发银行董秘沈思,沈思表示自己并不是很清楚公司住房周转金的情况,要了解情况后才能告诉记者。

  一、住房周转金是否是福利?

  在匿名信中,爆料人指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的正式员工,都可享受福利性质的极低利率的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也称住房周转金借款”,并且“2001年至2007年末,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余额已经达到了32.07亿元,发生额七年累计约41.34亿元。”

  2001年8月,浦发银行董事会通过了职工住房内部借款的议案,并自2001年开始向职工提供住房内部借款。从2001年的不足3亿元,到2007年年末的32.07亿元,浦发银行员工住房借款增长迅速。

  根据浦发银行历年年报显示,住房周转金归入“其他应收款”内核算。所谓员工住房借款是职工因购买住房,而向浦发银行借的款,但不是住房贷款,因此并未计入其短期贷款内,爆料人因此质疑浦发银行“偷梁换柱”,并且认为“员工购房周转金借款的形式及实质内容完全可以将其认定为正常的银行贷款。”

  中央财经大学一位银行法的老师向记者解释,这个质疑的关键是看此笔员工住房借款资金的来源是什么,如果资金来源于银行的自有资产,那么是对员工的一种“福利”,如果是来自银行吸纳的存款,那么应该属于贷款。

  但是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一位会计老师告诉记者,要想从年报中看出该笔资金的来源比较困难,但是从这笔借款的性质来说,应该是属于住房贷款,也许浦发银行为了规避某些手续,因此将其纳入到其他应收款内核算。该老师还提出一个质疑,此笔住房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收益又到哪里去了?

  记者从一位已经离开浦发银行的人士那里了解到,浦发银行的该笔住房借款,来源于浦发银行税后利润中的公益金,属于浦发银行的自有资产。

  6月23日,当记者再次拨通沈思的电话时,他表示浦发银行的年报都经过国内国际两个会计部门的审计,都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

  上述已离开浦发银行的人士告诉记者,浦发银行的住房周转金制度早已经停止。

  二、存在是否就是合理的?

  上述中央财经大学银行法老师告诉记者,如果确实允许存在住房周转金,那么这是银行对员工的一种福利,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现在需要确认的是,住房周转金制度是否是允许存在的。

  “住房周转金”这一科目,是为了配合住房制度改革而设立出台的,在最初并非出现在其他应收款中,随着房改的深入,国家财政部已于2000年9月6日发布了《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文),又以财会[2001]5号发布了《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根据这两个文件,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作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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