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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捐赠物资不适用或过剩可组织变卖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7日 07:39 新闻晨报
财政部等三部门将建捐赠款物信息管理系统 □据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为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采取多种举措加强对救灾款物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多举措避浪费及漏报、错报 为了提高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效益,避免由于捐赠物资适用性不强造成积压浪费、定向捐赠资金过于集中导致重复投入现象发生,三部门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合理使用管理救灾捐赠款物。 要建立捐赠款物信息管理系统,民政部门统一负责对捐赠款物的统计报告工作,定期发布接收捐赠款物情况,并核实前期接收捐赠款物情况,做到账目清楚,数据准确,避免重复统计和漏报、错报。 要及时发布最新需求信息,以利于支援省份根据灾区实际需求提供救灾物资,尽量引导捐赠人采用捐款方式支援灾区恢复重建,避免造成救灾物资浪费。 对于过于集中在一些部门和项目上的定向捐赠款物,灾区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前提下,统筹安排,尽量调剂用于同类的其他救灾项目,确保捐赠款物发挥最大效益。 对于灾区不适用或者过剩的救灾捐赠物资,可以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变卖,变卖所得资金全部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 灾区外地户籍群众可获救助 三部门指出,灾区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因地制宜,统筹做好因灾失去住所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 一方面,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地户籍及滞留本地的外地户籍受灾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做好分散安置、临时集中安置和投亲靠友人员的临时救助工作。另一方面,对因灾投亲靠友到外地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原则上也应由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其临时生活补助。 捐赠款首用于农户住房重建 据京华时报报道,1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明确所有捐赠资金须全部用于汶川地震受灾省份,优先用于民生项目。此外,安排捐赠资金时,应首先安排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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