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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将严办央企资产损失责任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3日 07:48 新京报

  未履责董事也将受罚

  本报讯 (记者钟晶晶)作为加强央企“内控”的主要文件之一、酝酿达2年之久的央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终于揭开面纱,昨日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央企及其子公司相关管理经营人员经认定造成资产损失的,按照损失程度不同给予相应处罚。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央企负责人在从事保证、抵押、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行为。

  意见稿初步将资产损失分为了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四个级别,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禁入限制等程度不同惩罚措施,其中,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中规定的被追究对象还包括已建立起董事会制度的央企董事,“董事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外,国资委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公司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对其选任的董事进行处罚。”

  自中航油事件以来,暴露出央企监管存在的诸多漏洞,国资委相继于2005年、2006年出台相关办法加强央企内部的监控。国资委相关人士表示,将尽快出台该办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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