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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博弈劳资平衡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0日 08:04 21世纪经济报道

    诸多条文几上几下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博弈劳资平衡线

  本报记者 陈欢

    5月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5月9日下午5点,一天之内,已有1540人提交修改意见。

  “社会对实施条例可以说是期待已久。”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对记者表示。

  2007年6月,劳动合同法正式出台,随后,便引起了“华为门”、“沃尔玛辞工”等诸多事件。由于劳动合同法牵涉到所有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有些条文规范不甚明确,理解上容易发生歧义,因此,各界均对实施细则报以极高的期待,希望细则能够解决此前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的诸多争论,进一步明确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从公布的细则看,细则进一步收紧劳动关系,而不是在操作上有所松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劳动法专家董保华表示。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主任乔健则认为,细则强调的重心是偏向雇主这边的。他寄希望于这一次细则的重新征求意见,“需要一个合法的立法程序,去吸纳这些意见”。

  前提:14种情形

  草案共有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做了规定。

  草案规定,在14种情况下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就告诉劳动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不是铁饭碗,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有权解除。”郭军表示。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以及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

  “由于一些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所误解,认为一旦签订就是终身合同,不能解除,所以才会出现类似华为这样紧急解雇再重新签合同的情况,这次的实施细则就告诉大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郭军说。

  此次明确的14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了双方合意、过错解除、非过错解除的三种情况,“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这三种情况下,解除的程序是完全不同的,有点需要经过30天的等待期,有的不需要;有的需要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有的则不需要举证。”劳动法专家表示。

  过程:条文几上几下

  在劳务派遣方面,本次细则亦做了比较明确的解释。

  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官员在一次研讨会上透露,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有2000万劳务派遣员工,有关部门希望通过收紧劳务派遣的适用,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至1000万。

  但是,意外的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降反升,目前已经到达2700万。这其间主要是电信、石油、电力等部门纷纷由正式用工改成劳务派遣用工。

  “事实上,本身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要求是很严格的,要求同工同酬,但是有些企业出于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认为改劳务派遣之后,就可以规避连续十年或者连续两次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从而导致了劳务派遣用工数增加,从这个角度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是两个关联的问题。”郭军表示。

  而细则草案对劳务派遣的适用情况做了非常狭窄的解释,只有在临时、辅助、替代的岗位上,才可以适用劳务派遣,希望以进一步收紧适用条件的手段以减少劳务派遣数量。

  但也有专家对此表示忧虑。“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那么劳务派遣收紧之后,企业会不会进一步采用其他规避的方式呢?比如业务外包。”一劳动律师表示。

  正式用工在劳动者和企业之前形成完整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企业只承担连带责任,而如果采用业务外包的方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则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关系。“这对劳动者保护更加不利。”上述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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