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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修订要尽快纳入立法议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4日 00:44 中国经济时报

  孙东辉

   记者孙东辉 王晓红北京报道 “由于出台时的历史背景不同,《劳动法》越来越滞后于现实的需要。”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赵湘平表示,修订《劳动法》,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已是当务之急。

   赵湘平认为可以考虑以下改进措施:

   一是严格裁员条件,对“企业经营困难”应该有更明确的全国统一界定,消除不必要的歧义。可以统一考虑为“企业连续6个月收支不平衡”。二是业绩考核制度必须合理,否则裁员必然出现较多不公平现象。三是区别处理。连续12个月内裁员人数占第一次裁员前人数比例不得超出20%;裁员比例在5%-20%之间,必须进行集体谈判;不高于5%时不必进行集体谈判,而是向工会和员工通报情况,报劳动管理部门备案、按照业绩考核方案确定的员工业绩高低排名依次裁员即可。四是补偿金确定。由于立法时考虑国有企业改制因素,我国《劳动法》规定的裁员补偿金标准与发达国家规定相比严重偏低。五是对于收购兼并产生的裁员比例,按照收购方人均产值、被收购方人均产值之差来确定,不得以过度牺牲被收购方员工利益来消减收购方成本支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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