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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应收回税收立法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3日 02:08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陈善哲

  3月8日下午,正在北京开会的全国政协委员们享受了半天假日。

  政协委员朱征夫有着复杂的头衔: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政协常委。

  作为新一届全国政协的新科委员,朱征夫因为他的律师背景,而被视作新阶层参政议政的典型。

  在访谈结束的时候,朱征夫赠送给记者一本自己撰写的书——《公民的权利》。书的首页上写道:“在权利的背后,是法治;在法治的背后,是人类对公平和正义的艰难探索。”

  民生问题不能取代民主问题

  《21世纪》:据说你在3月4日小组讨论会上的发言,引起了很多在座委员的关注。

  朱征夫:是的。前一天贾庆林主席作了报告,其中有谈到民主问题,也谈到了教育公平、社会保险等民生问题。我的理解是,民生问题和民主问题是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

  首先,民生问题解决好了,比如小孩子有书读,老人有人养,生病了有医院看,在这个前提下,公民才有时间考虑自己的个人权利和社会发展问题。

  其次,民生的问题不能取代民主问题。即使老百姓生活富足了,也不意味着民主的到来。

  最后,民主的问题并不是以解决民生问题为前提的。你即使填不饱肚子,也有民主的权利,比如表达的自由、选举与被选举权、人身自由权等。这些权利和民生问题一样重要,没有先后顺序。有些时候民生问题的解决还有赖于民主问题的解决。比如,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有时候无法解决自己的生计问题,这时候他们只有通过民主的渠道反映自己的遭遇,从而有助于民生问题的解决。

  《21世纪》:是什么原因促使你要提出这个观点?

  朱征夫:在参加政协的活动中,我发现地方政府把民生问题摆在很重要的位置。吃饭问题当然很重要。但是仅有民生问题的解决是不够的,不要让民生的问题掩盖民主的问题。

  比如,现在政府一谈就是劳动就业、GDP增长、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但是关于如何为公民创造条件,让他们行使民主权力,也是同样重要的事情。当然,现在我们也在提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但是我觉得民主权利所受到的关注与它们的重要性不相称。

  全国人大应收回税收的立法权

  《21世纪》:你都提了哪些议案?

  朱征夫:我主要提了两个议案。其中一个是关于请求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我们认为,税收的开征、税率的变更等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宜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而且这个规定与《立法法》的规定不符。《立法法》列举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其中包括“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和“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的基本制度”。因此,上述规定应当修改,有关税收的立法授权应由全国人大收回。

  税收的开征和税率的变更直接影响公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其重要性决定了相关立法权不宜委托给行政机关行使,更不宜由行政机关交由下属部门行使。

  《21世纪》:有具体的例子吗?

  朱征夫:以《印花税暂行条例》为例。这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不属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该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立法法》生效后,该条例未依《立法法》作相应调整,其立法权限与《立法法》的规定相背,并且,该条例授权财政部进行解释和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继续存在。

  《21世纪》:从法学理论上说如何理解?

  朱征夫:理论上说,如果国家利用公权力征收公民的私有财产,一定要得到民众的授权。在实际的操作中,立法机关有自己的立法程序,他拿出草案,邀请民众参与讨论,这个程序可以尊重纳税人的知情权和财产处分权。但是行政机关不是民意机构,没有这个程序,它怎么体现民众授权?而且《印花税暂行条例》违反了《立法法》,后者是宪法性法律,效力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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