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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殿龙:保障司法公正须独立预算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2日 04:01 中国经济时报
冯飞勇 记者李银雁 冯飞勇北京报道 “司法预算应当与行政预算一样,是国家各级财政预算中不可缺少且独立保障的一部分,应当通过立法,如修改《预算法》来保障司法的独立预算。”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殿龙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只有通过立法建立起长效的司法经费保障制度,才能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 罗殿龙上任广西高院院长不足两个月,但对法院系统面临的挑战已有切身体会和深入思考。他结合广西的情况说,案多人少、经费不足是目前地方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面临的突出问题。办公经费不足的直接原因是案件增多、诉讼费收入下降,深层原因是长期以来主要依靠诉讼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返还,没有独立的财政预算。 罗殿龙说,国务院新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多方面降低了诉讼费用,扩大了司法救济范围,降低了诉讼门槛,顺应了民意,受到普遍欢迎。但也带来了诉讼费收入下降与案件增多、上诉率上升、执行难度加大的新矛盾。一些法庭立案出现成倍增长的趋势,进一步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而诉讼费却比往年下降了50%-70%,办案经费严重不足。这种情况下,数量众多的仍未达到审判工作规范化的人民法庭在基础设施投入上后继乏力。 面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曾与财政部急商对策,中央财政在2007年下半年紧急调拨30亿元专款补贴基层法院办案经费缺口。“但这只是权宜之计,无法保障人民法院以后经费开支,如要建立法院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必须通过立法来解决。”罗殿龙说。 罗殿龙指出,司法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是国家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地方各级法院都是国家的法院,统一执行国家法律,在经费保障上不能依赖于地方,而应当体现司法的国家统一性,将现有“分级负担为主,上级补助为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负担为主,分级补助为辅”的经费保障制度,以提高司法对地方利益不当干预的抵御能力,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罗殿龙还提出:司法经费(主要包含干警工资福利、办案经费和审判设施建设三大块)实施综合财政预算;诉讼费实行国家统筹,作为国家税费收入按国家和地方分税制的比例分别上缴国家和地方,不与法院经费挂钩;各级法院设立独立的财政备用金账户,用于诉讼退费,备用金从收取诉讼费中按比例提留;确保法院经费保障的力度与财政收入的增长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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