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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摈弃高新产业的区域歧视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2日 03:52 中国经济时报

  孙东辉 王晓红

   “有些企业‘劳民伤财’地迁移,有些企业注册后却‘虚晃一枪’。”在全国人大代表、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种衍民看来,这些看似正常的追逐利益行为下,却暗流涌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正常发展。他认为,从体制上溯源,可归结到高新技术企业区域歧视政策尚未消除。

   为了促进我国高新技术的发展,1988年起,我国做出了建立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决策,并对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今年1月1日《新税法》实施前,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受到了严格的地理位置限制。种衍民说:“是否位于经济特区、是否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会影响企业的受惠程度,甚至同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但由于级别不同使得企业的待遇不一。”

   “为了享受到税收优惠,不少企业不得不‘劳民伤财’迁移到特定的区域内,或在该区域内登记注册后却‘虚晃一枪’,继续在区外从事生产经营,只是在财务上将所有的业绩都归入区内企业。”种衍民表示,即使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企业,其项目或产品也未必都属于高新技术,因此“应当摈弃这种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区域歧视政策”。

   《新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新税法》,不管是哪一个区域的企业,只要其在某个项目或产品上符合了高新技术的标准,即可针对该项目或产品提供优惠。“这种实事求是的做法有利于调动优势企业的技术创新。”种衍民说。

   然而让种衍民感到困惑的是,由于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统一认定标准尚未下发,各省目前仍在执行仅给予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使得《新税法》已明确提出的非园区内高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一直无法落实,“这严重影响了有关企业的创新发展热情”。

   种衍民建议,国家应尽快出台认定标准,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以财政税收的优惠政策引导这些企业成长为世界级的知名企业。他认为,国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设立中,应重点向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及新能源等产业倾斜;应当向这些行业的龙头企业,具备自主创新平台,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工程首台(套)研制任务的企业倾斜;向民族自主品牌的企业倾斜。

   “也希望国家税务部门能够就《新税法》的此项规定组成检查组,督察各地的落实情况。”种衍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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