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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取消或暂停征收利息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2日 01:03 金融时报

  访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行长刘贵生

  记者 雷和平

  全国人大会议召开之际,记者采访了陕西代表团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行长刘贵生。刘贵生告诉记者,他准备在此次全国人大会议上提交题为《关于建议取消或暂停征收利息税的提案》。

  据刘贵生介绍,1999年11月,我国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恢复征收,税率为20%。8年多来,征收利息税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降低居民储蓄率、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1999年至2006年,我国利息税征收达2000多亿元。其中的部分收入国家通过中央财政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同时,由于征收利息税后降低了储户的利息收益,使得更多的居民将收入用于消费和投资,起到了分流储蓄、刺激消费的作用。然而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出现了投资增长过快、国际收支顺差过大、货币信贷投放过多等突出问题,物价涨幅不断扩大,国家宏观调控目标逐步由防止通货紧缩转变为防止通货膨胀。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适时做出了减征利息税的规定,从2007年8月15日起,利息税由原来的20%下调至5%。

  刘贵生分析认为,目前征收利息税的弊端已经逐渐显现:一是财产性收入多元化凸显了单纯征收利息税的不公平性。近年来,居民投资房产、国债、股票、基金、信托、古董、艺术品等大大增加,相应的财产性收入增长很快。如果只对存款利息收入征税,而对其他财产性收入不征税或税率较低,那么相当于以存款为主要投资渠道的人群承担了更重的税负。而事实上,这部分人群恰恰是大量的中低收入者,受各种条件制约,他们很少有其他财产性收入。因此,在只征收利息税的情况下,由于较富裕人群的财产性收入更加多元化,这就导致了中低收入者所承担税负高于富裕人群的不公平现象。二是利息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货币政策的灵活性。在目前通货膨胀上升时期,利息税的存在客观上拉大了存款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的差距,导致在名义利率很高的情况下而实际利率却较低。名义利率越高,利率调整政策所受的制约就越大,从而降低了货币政策的灵活性,影响了货币政策实施效果。三是暂停利息税对财政收入和转移支付功能没有大的影响。一方面,利息税只是一个小税种。即使静态地看,暂停征收利息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也很小。而更重要的是从动态看,财政增收会大大超过少征的利息税。另一方面,利息税本身并不是目的税,财政如果需要转移支付,可以挖掘任何常规收入来源。四是“一刀切”的征税方法违反了征税的公平原则。比例税率具有累退性,而利息税按固定比例税率计征,没有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随着利息所得额的增加而提高税率,导致中低收入者的相对税收负担比高收入者重,既不能体现公平分配,也不能促进消费。

  基于以上分析和认识,刘贵生建议取消或暂停征收利息税。他说,目前的宏观经济环境要求取消或暂停征收利息税。同时,在推进个人综合所得税制改革过程中,也应首先暂停征收利息税或将税率降为零,以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同时,据他分析,围绕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发展的政策取向决定了利息税应当取消或暂停。“十一五”规划指出:要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调整投资和消费的关系,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因此,“十一五”期间国家将把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作为基本出发点,促使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向消费与投资、内需与外需协调拉动转变。因此,这一围绕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政策取向决定了应取消或暂停征收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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