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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物权法 反向公益界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 01:28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夏晓柏 实习记者 彭立国

  “物权法应当成为公民保护私产权的坚强后盾。”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告诉记者,“物权法对其是否符合公益无法给予明确界定,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将商业利益甚至特定利益集团利益都纳入公共利益范畴,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而行损害民众利益之实。”

  为此,秦希燕向本届全国人大会议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物权法完善公共利益界定的议案》,寄望于通过立法完善“公益界定”来破解物权法在实施过程中遭遇的现实困境。

  “公益界定”困惑

  社会各方有关物权法的争论焦点集中在“公益界定”之上。

  “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 在立法机关和相关法律专家看来,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宜也难以对各种公共利益作出统一规定。因此,物权法对“公共利益”的问题不应作具体界定,以由有关单行法律作规定为宜。

  不过公众普遍担心的则是另一个问题:没有了明确的“公益界定”,物权法如何实现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共利益因内涵不断扩大而愈显复杂,有些公共利益中甚至包含了商业利益。”相关法律专家表示,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不再把铁路、公园、学校看作是单纯的公共利益,还有一些其他的商业目标,包括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发展所做的规划建设(包括拆迁)都可能被看作是公共利益。

  而在秦希燕看来,“像建广场、车站、机场、公路等,它是直接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服务的,理应属于公共利益范围;而开发商住项目,它是以盈利为目的,难道也属于公共利益?”

  反向“公益界定”

  “公共利益首先应具有直接性,也就是体现为全体社会成员可以直接享受的利益。” 秦希燕透露,现在社会上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建设经济开发区也可以算公共利益,因为经济开发区搞好了对经济发展有好处,对全体社会成员也有好处。

  “不可否认这个好处是存在的,企业缴的税多了,可以用于改善城市环境增加社会福利。但这个好处是间接的,它属于间接利益而不是直接利益。”秦希燕坦言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旧城改造、商品房开发等都不能视为社会公共利益因为它们不具有公共利益的直接性特征。

  而在“公益界定”的具体操作层面上,秦希燕倾向于采取反向界定法:即凡是属于商业开发的,则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对公民的房屋和土地进行拆迁和征收,公民应该配合。”秦希燕表示,政府依据公共利益需要对公民私产权进行必要限制,这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

  但他同时也提醒,这种公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两个原则:公平补偿性和权力制约性。“运用公权力追求公共利益必然造成对公民权利的损害,有损害必有救济。这种救济主要表现为法定条件下的公平补偿,它既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实体公正,同时也为缓和公私利益的矛盾冲突提供了保证。”

  “而遵循权力制约性原则的理由则在于:以公共利益为由强制克减和限制公民权利,极易造成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紧张关系,所以有必要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除了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民主监督等手段,更需要加强对于这一公权力行使过程的违宪审查、司法审查、上级监督、专门监督等国家权力性监督,这也是建设有限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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