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外企变更经营性质将补缴税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7日 10:33 新京报

  国税总局要求2007年底以前用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将不享受退税  

  本报讯 (记者孟斯硕)为了处理外资企业在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时的衔接问题,昨日国税总局对此做出规定,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同时原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如果发生经营业务性质变更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将补缴已享受减免税的税款。

  通知明确,投资者在2007年底以前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照原外商企业所得税法给予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如果这个时间点不明确的话,可能会有一些企业通过对预分配利润再投资来避税。”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张斌表示。

  同时,通知确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要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此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及外商企业凡是经营期达到10年的工业企业,就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但是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这项优惠被取消。

  国税总局对“外商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的优惠时间点也做出界定: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

  - 名词解释

  “两免三减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 新浪财经吧 】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