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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贸易限制双高产业 建议取消39产品出口退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7日 07:03 人民网-人民日报

  6个行业141种产品被列入“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

  “绿色贸易”政策限制“双高”产业

  建议取消39种产品的出口退税并禁止其加工贸易

  本报北京2月26日电 (记者 武卫政) 国家环保总局今天公布了2008年第一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共涉及6个行业的141种产品。针对名录中目前还享有出口退税的39种产品,环保总局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出取消其出口退税的建议,同时还向商务、海关等部门提出禁止其加工贸易的建议。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作为“绿色贸易”政策的基础内容之一,制定这一名录不仅是限制“双高”产业和保护公众健康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履行国际环保义务的实际行动。

  “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危害极大,难以治理

  高污染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污染严重、难以治理的产品;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生产、运贮过程中易发生污染事故、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产品。

  潘岳说,高污染产品的生产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由于这些产品的价格、税收政策没有真实反映其环境成本,企业的利润在很大程度上是靠牺牲环境获得的。例如重铬酸钠产品,我国大多数企业都是采用落后的有钙焙烧工艺生产,产生的铬渣中所含的“铬酸钙”,是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权威机构公认的强致癌物。目前,我国不仅遗留了400万吨铬渣没有处理,而且每年还新产生至少50万吨。国家不得不投入巨资进行治理,偿还历史欠账。为了避免再欠此类污染新账,国家应当严格限制这些高污染产品的生产,并取消其出口退税。

  据专家测算,“双高”产品生产过程所排污染物的正常治理成本,一般占生产总成本的10%—30%,有些产品生产过程所排污染物更是难以治理。

  限制“双高”产品出口是履行国际环保义务的实际行动

  据介绍,“双高”产品名录的制定工作始于2006年下半年。为控制“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产品出口,国务院于2006年12月底,明确要求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名录,建立控制“双高”产品出口的政策体系。

  根据这一部署,环保总局在与有关部委、行业协会充分协商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这次发布的“双高”产品名录。

  潘岳说,制定“双高”产品名录,是环保总局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建立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的重要举措。这不仅有利于通过环保优化经济增长,更好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而且有利于通过控制“双高”产品的生产使用,更好地保护公共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我国近年来相继批准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关于化学品环境监管的国际公约。此次提出取消农药、涂料、电池及有机砷类39种产品出口退税和禁止其加工贸易的建议,不仅是对我国自己的环境和公众健康负责,也是履行环保国际义务,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的必要行动。

  “这一名录的发布,为‘绿色贸易’、‘绿色税收’等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对象。”潘岳说,环保总局还将建立“双高”产品名录动态管理数据库,随时补充新的产品和信息,并及时公开。

  环境经济政策“组合拳”

  “绿色信贷”:2007年7月30日,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

  “绿色保险”:2008年2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

  “绿色证券”:2008年2月25日,环保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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