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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土地费用有可能进行相应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1日 00:08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叶枫 

  据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网站消息,国土资源部日前向各地国土部门下发了《关于请提供城镇土地等别应用情况有关材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表示,国土资源部将于2008年对城镇土地等别进行适当调整。

  城镇土地等别调整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工业用地最低标准价变化。国土资源部将通过调整城镇土地等别来适当调整上述两项地价,调整的原则是按照省级行政区域内“整体稳定、局部调整;有升有降,总量不变”。

  年内或调整土地等别机制

  “我们刚刚收到这个文件,是一个调研文件。”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安家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土资源部此次下发文件要求各地上报本地土地等别政策执行的有关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国土资源部要求地方国土部门随上报数据写一份本地区工业用地最低标准价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政策执行的情况报告,要求“实事求是、反映问题”。

  前述两项土地费用政策均在2007年和2006年有过重大调整:国土资源部在2006年宣布将工业用地最低标准价制定权收归中央,并制定了全国范围的指导标准价,调整后工业用地最低标准价平均约上升了60%;新增土地有偿使用费也在去年整体提高了1倍,最高一等级的土地费用标准由70元/平方米提高到140元/平方米。

  《通知》指出,土地价格是落实土地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

  国土资源部调高新增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工业用地最低标准价的目的,是实行“最严格土地政策”。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日前在“全国国土管理会议”上指出,全国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迅速扩大,其中有41个城市面积扩大了50%。5年来,国土资源部共核减土地93万亩,开发区数量77%。

  据本报记者了解,一直坚定执行“最严格土地政策”的国土资源部此次突然“问策于下”,主要是在新的土地政策推行以后,有的地方反映土地等别划分不合理,最低工业地价等价格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情况。

  据负责收集各地资料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各地可以将自己的实际情况反映上来,国土资源部统筹各地情况以后,将对现行的城镇土地等别机制进行适当调整,预计今年6月底前会推出修改后的新政策。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一位人士说,从北京的实际情况来看,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工业用地最低标准价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不存在过高、负担不起的问题,但是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各地情况不一,国家对此进行统一定价还需要符合各地实际情况。

  各地反映问题比较多的是工业用地最低标准地价,定价过高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过低则起不到遏止乱用地的作用。但是工业用地价格大幅度提高,使一些地方政府对本地经济发展表示担忧。

  东北某省国土部门负责人士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以前工业用地甚至有“零地价”现象,现在逐步推行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以后,“零地价”已经不存在。但是各个城市,尤其是同属于一个经济圈的城市对资金的吸附竞争还是很激烈的。工业用地地价较高的话,对地区经济发展有一定影响。

  实际上,受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一些工业项目盈利下降,土地价格上涨已经影响到了其投资的积极性。以工业地产投资为主的新加坡腾飞基金中国区总裁郑永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指出,目前工业地产盈利不高,投资管理工作比较难,如果政府能考虑调整工业地价的话,对工业地产将是个好消息。

  “整体稳定、局部调整”

  目前,新增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工业用地最低标准价依据土地等别而定,全国从直辖市到县,土地共分为15等,土地价格依据等别而变化。

  此次土地等别调整有望在今年6月底完成,而土地等别的调整是重新划分等级,还是对目前等级土地的费用标准做出调整,目前仍不得而知。

  土地等别调整将直接影响到新增土地有偿使用费、工业用地最低标准价等多项土地费用收取标准的变化。因而这次土地等别调整将带来土地价格的上升或下降,很受地方国土部门关注。

  “土地新增、使用环节费用这几年上升很快,我个人觉得暂时没有再上调的需要。”安家盛说。

  “新增土地有偿使用费刚刚上调了1倍。”上述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士也表示,新增土地有偿使用费再上调可能性不大,但具体如何调整,其表示仍要等国土资源部出具体政策。

  但是工业用地等土地的价格大幅度下调可能性也不大。

  安家盛表示,目前国家实行耕地保护等政策,不可能因为照顾地方利益,而大幅度下调一些土地价格,工业用地价格也是如此。

  《通知》中内容或许可为下一步工业用地地价调整提供线索:各地在上报材料的同时,要按照省级区域内“整体稳定、局部调整”和“有升有降、总量不变”的原则,提出具体调整意见和建议。

  下一步工业用地等土地价格调整还有可能是地方政府区域内的“微调”:目前在执行现行土地等别政策下,不存在价格压力等问题的地方政府可能不调整土地价格;确实存在问题的,在反映实际情况的前提下,由省级政府按照“整体稳定”的原则进行微调。

  而“有升有降”更说明了区域性土地价格下调可能性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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