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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银行设立或收购境外机构等事项须银监会审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9日 01:42 京华时报

  银行海外“落子”须银监会点头

    本报讯 (记者 陈琰)银监会昨天公布《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下简称《指引》),根据这份规定,今后,中资银行设立或收购境外机构、境外机构升格、撤销、合并或重组、转让股权等事项应接受银监会的审查批准。

  银监会同时拥有“限制或禁止银行海外机构业务范围”的权力。必要时,经东道国监管机构批准后,银监会还可要求母银行关闭其境外附属机构。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 《指引》的公布缘于我国金融业近年来的发展。眼下,我国一些大型银行在海外设立附属公司,或通过收购兼并海外金融机构的方式,形成实质上的银行集团。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应充分考虑银行附属机构的经营状况及其对母银行产生的潜在风险,对银行集团的真实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眼下,美国、欧盟、英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对银行业的并表监管提出了相关要求。

  新公布的《指引》还将监管资本充足性、大额风险暴露、声誉风险等关键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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