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临时价格干预辅助市场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5日 07:07 新京报

  新华社署名文章解读为“有中国特色的价格调控手段创新”

  本报讯 昨晚,新华社发表署名文章,对发改委日前发布的《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其中总结了临时价格干预的几点依据和特点。文章认为,该《实施办法》的发布和执行,是基于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价格调控手段创新,将有助于抑制“跟风涨价”等非理性行为对物价涨幅的推动,切实防止明显的通货膨胀发生。

  1合法性。署名文章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这次出台的《实施办法》,对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范围、对象、程序、违规的认定标准与罚则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终于使《价格法》第三十条具有了执行的基础。

  2 辅助性。目前,我国市场调节价在商品和劳务总量中的比重达90%以上,市场机制已居主导地位。避免明显通货膨胀的根本措施,显然也应是供求总量调节,或扩大供给,或抑制需求,或二者兼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属对微观行为的限制,所能期望的就是在总量调节措施效果尚未显现之前,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

  3 必要性。我国虽已基本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但整体上仍处于过渡转型阶段。在市场物价波动时期,跟风涨价甚至哄抬物价的情况并不鲜见。尽管这些问题属于微观层面,但由于它加剧了社会的恐慌情绪,将局部失衡问题放大,进而对整个经济系统产生扰动。因此,及时、适度采取临时干预措施,是完全必要的。

  4 临时性。《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情形消除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因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不是长期政策,不是要改变所干预的价格的市场调节价性质,更不是要否定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地位,不可能因此而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上去。

  5 合理性。《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将“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企业正常经营”作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基本原则。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非不准涨价,更不会将价格管死,而是要求经营者合理定价,不会明显抑制企业继续经营的积极性。

  最后,署名文章还介绍说,此前我国已有临时价格干预的成功实践———如“非典”时期各地政府物价部门对卫生消毒物品价格的临时管制,广东省对液化气价格的临时干预等,都非常成功。因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出台,将有力地抑制“跟风涨价”、“哄抬物价”等非理性行为对物价水平的推动,稳定市场预期,进而有效配合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切实防止明显的通货膨胀发生。

    新浪财经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 新浪财经吧 】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