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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专家表示:国资法草案最快在4月份二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7日 00:35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刘丽靓

  针对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国资法有望今年6月出台”,一位国资方面的权威专家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今年6月份出台国资法基本不可能。他认为,国资法草案二审将可能在4月份进行,若进展不顺利,则可能推迟到6月份。

  这位专家分析说,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一般要经过三次审议才可交付表决。国资法草案已于12月份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如果顺利的话,草案二审将可能在4月份进行。因为二月要准备“两会”,三月份常委会需审议的内容会很多。若进展得不顺利,国资法草案二审则可能推迟到6月份。

  “《国有资产法》短期内不可能出台。”上海社会科学院一位研究员也明确对记者说,国资立法存在很大障碍,历经十多年久拖不决,其根本原因是在基本问题上还存在激烈争议,认识上还有模糊之处。

  他表示,根据目前的规定,国资收益权由财政部掌握,这意味着国资委必须从“老板”的身份转到“管理者”的立场上来,现在大方向已经明确。出于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国资收益上交财政部,那么,十六大决定成立国资委,由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权利的现状就会有所变更。财政部拥有国资收益权,成为出资人代表,而国资委作为“管家”,行使的是管理权,国资的管理权与收益权都会发生变化。

  此外,他还建议人大应设立国资预决算的专业委员会,每年通过人大对国资预决算实行监督。这样国资的出资方、管理运营方、监督方,可以实现三方制衡。

  “国有资产法草案的一审表明国有资产法的起草与出台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一审草案对国资立法有重大突破,如国有资产法草案对国资委定位的内在精神与立法政策取向是让国资委成为一个“纯粹的”、“干净的”出资人,即剥离其本不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的职能,只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而不承担其他的义务。国资委的内部监督只是作为股东对其资产的监督,与政府行政机关的监管相区分。

  他同时指出,一审草案当中关于国有企业定位、国有资产权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还有许多缺陷与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不过他认为,有了一审的基础,下一步立法将会加速,其制度设计也会更加完善。

  于去年12月份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共9章76条,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的适用范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法律责任。有关人士认为,该法案最大亮点是,其适用范围仅限于除金融类国有资产以外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国资委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之一。此外,在国有资产转让一章该法案规定,对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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