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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采购不得擅购进口产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6日 08:23 新京报

  政府不得擅购进口产品

  财政部下发通知,要求政府采购立足国内,进口产品实行审核

  本报讯 (记者鲍颖)政府部门不得擅自采购进口产品。财政部昨日下发通知,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通知规定,采购人申请支付进口产品采购资金时,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的审核文件,否则不予支付资金。政府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改委的意见;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因配套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根据通知,将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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