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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个税申报信息将受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1日 18:5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11日电 (记者王宇 李延霞)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申报个税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纳税人姓名、任职单位和年收入额成为保密重点。

  根据规定,保密内容涵盖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时报送的各种申报资料上的有关信息,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纳税人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任职(受雇)单位及其税务代码;

  纳税人如实申报的境内外收入项目及年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等;

  记载与自行纳税申报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关信息的申报资料、管理台账、统计报表等各种内部资料。

  记者了解到,在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过程中,部分纳税人对自行纳税申报的信息是否能够得到切实保密心存疑虑,害怕自己申报的个人信息中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部分被泄露。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指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是纳税人普遍关心的问题。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直接关系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据该负责人介绍,信息保密将覆盖受理(包括审核、采集、录入、登记、补退税)、统计、分析、归档、保存、查询等所有与申报工作有关的各个环节。各个环节将确定专人负责。与受理申报和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接触申报信息和有关资料。

  规定指出,如果泄露、丢失年申报资料和保密信息、个人收入档案和有关统计数据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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