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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政策功能 规范首购订购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8日 20:00 中国财经报
财政部日前颁布《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 颜晓岩 本报讯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应当购买《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这是日前财政部制定颁布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要求。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制定该《办法》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规范政府的首购和订购活动。 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以下统称首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 订购,是指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以下统称订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以下统称订购产品供应商)的行为。 《办法》明确提出,首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属于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二是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三是生产和制造供应商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四是首次投向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五是具有潜在生产能力并质量可靠;六是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首购产品的认定按照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首购产品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研究确定后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 在订购产品方面也提出具体要求:一是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二是属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和使用。三是产品权益状况明确,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四是创新程度高,涉及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者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能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五是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 《办法》强调,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授予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定订购产品供应商资格,包括技术水平、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的本国供应商。 对于采购人不执行政府首购、订购政策的,《办法》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首购和订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提出,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财政部应当及时将相关产品和供应商信息反馈给科技部:一是获得政府首购、订购合同后将合同转包的;二是获得政府首购、订购合同后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三是提供的政府首购产品质量不合格、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承担的研究开发任务不能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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