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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用地闲置将征增值地价 闲置满两年无偿收回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8日 08:04 新京报

  国务院通知要求,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征收20%闲置费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中央政府日前发布了2008年的第3号文件,这份名为《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强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是中国长期方针,并提出了23个方面的要求。

  土地闲置满两年无偿收回

  该通知将闲置土地的处置作为一个方面单列,明确要求,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国土部于1999年出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了对闲置土地征收闲置费,上限为土地出让金的20%。国务院3号文此次不再将20%仅作为上限,而是明确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此外,对于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还要征缴增值地价。该通知要求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

  国家机关办公拟有偿用地

  该通知要求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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