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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办法下月开始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4日 08:3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报讯 日前国土资源部正式公布《土地登记办法》,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办法》共十章78条,分别从总则、一般规定、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土地权利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对《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

  据了解,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而土地是最重要、最基础的不动产,土地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因此,在国家出台不动产登记法规之前,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调整规范土地登记,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办法明确规定,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以独立章节对土地权利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即: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专家称,该点意味着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的一次重大进步,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对于保护土地财产权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乃至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按照办法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周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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