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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公众理财应避免走入五大误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3日 09:05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 单羽青 1月2日北京报道 中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指出,目前,随着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能力的增强,新的理财产品不断出现,广大金融服务消费者投资理财,一定要树立正确的观念,避免走入误区。

  近年来,诸如银行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各类基金、财产信托、QDII、房屋按揭、外汇、衍生产品以及一些综合性的理财产品如“理财金”、“卓越理财”等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截至2007年9月末,全国共有6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个人理财业务。2007年前三季度,各中、外资商业银行共销售1643只、2836款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总量近6000亿元人民币,2007年全年销售总量有望达到1万亿元。

  但同时,由于缺乏基本的金融知识、对投资理财产品风险认识不足或银行营效过程中存在违规等问题,有关银行客户在银行卡、网上银行、ATM机、基金投资、外汇买卖等方面遭受损失的案例不断增多。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不法机构还利用老百姓的致富心理,打着投资理财的幌子,设置投资陷阱,编造“一夜暴富”的神话,非法集资,蒙骗老百姓的资财,很多老百姓因之倾家荡产,社会影响恶劣。

  这位部门负责人说,从银监会的角度,至少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1、银行理财≠储蓄存款。虽然银行理财产品相对股票、基金更为保守(稳健),但本质上是金融投资产品,并不是储蓄存款。是投资就必然有风险,理财产品购买者要承担“买者自负”的风险。即使是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也可能存在着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与银行传统的储蓄业务有着本质的区别。

  2、预期收益≠实际收益。大多数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与所投资标的的市场表现挂钩,理财产品说明书上的预期收益通常是在过往经验数据基础上预测得出,最高预期收益更是在理想状态下的结果,由于金融市场变化莫测,理财期满最终实现的收益,很可能与预期收益有偏差。

  3、口头宣传≠合同约定。理财产品的责任和义务在产品购买合同中约定。对于自己不能完全理解的理财产品,不要光听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就草率作出购买决定,即便产品说明书及理财合同的条文很难理解,也请务必仔细阅读,对于没有把握的,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员。

  4、别人说好≠适合自己。理财产品千差万别,没有最好的,只有最适合自己的。高风险的产品可能带来高回报,会受到风险承受能力强的人的追捧,但对于那些抗风险能力差的人,这样的产品并不适合,不应该只看到别人的高收益,而忽视了遭受损失的严重后果。投资者应正确评估自己,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5、投资理财≠投机发财。投资理财是一种长期的、理性的、专业化的投资行为。不能投资过多集中于单一产品,导致风险过于集中;更不能听信无风险、高收益、“一夜暴富”的神话,往往会落入非法金融机构的陷阱“血本无归”。

  该负责人强调指出,金融服务消费者在选择投资产品之前,一定要克服“暴富”心理,不要盲从,至少要树立四个方面的观念:一是要做好充分准备,进行充分的信息分析,形成自己独立的判断;二是要选择投资自己熟悉、具备风险承受力的产品;三是要善于借助外力,适时咨询真正合格的金融专家,提供决策参考;四是要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选择合法的金融机构,投资合法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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